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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股权后不清偿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债务,法院: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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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石鼓区人民法院  阅读:

遇到难事选择“打官司”,本已是烦心事一桩,好不容易赢了“官司”,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怎么还是困难重重呢?转移、拖延、躲避……花样百出的拒执手段让申请执行人身心俱疲!当事人胜诉权益如何有效实现?近日,衡阳市石鼓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基本案情

因杨某向阳某借钱未还,法院判决杨某应偿还本息合计42.9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2021年8月18日,法院依法向杨某送达相关文书,督促其主动履行,但杨某仍未履行,于是冻结了杨某在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股权。2021年9月3日,法院促成杨某与阳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杨某先支付阳某10万元,剩余款项分四年还清。阳某收到10万元后,同意解除对杨某银行账户及股权的冻结,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杨某银行账户及股权的冻结。

2023年7月,因杨某未按和解协议还清欠款,阳某发现杨某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遂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调查发现,2021年12月9日,杨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股东彭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股权作价231万元转让给彭某,所得款项用于抵偿杨某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几日后,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调查结果,法官再次向其送达传票,但杨某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法院接受询问,且未履行判决义务。由于杨某有能力履行而未优先清偿法院判决生效的债务,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于是执行法官将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23年11月8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具有坦白、取得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执行法官是奔波“正义最后一公里”路上的行者,一些被执行人挖空心思让这“最后一公里”无限延长,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没有履行义务的诚信,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

本案中,杨某在卖出股权后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但不优先清偿法院判决生效债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偿还了部分债务、与申请执行人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但仍需接受法律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尽早履行义务才是正道,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还将对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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