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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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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一看守所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咨询电话:15116139186,QQ:865978086,公众微信号: cslshai。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03刑初8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石云,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于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锋,女,1987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于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朱韶波,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于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匡稳,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于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梓辽,男,1997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于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同年8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王斯怡,男,1997年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于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凌双华,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匡涛(曾用名匡细细),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锋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谭石云、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石云、王锋、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王锋通过QQ认识“彭某”(另案处理)两人商议通过篡改他人银行信用卡身份信息的方式套取他人信用卡内现金,由“彭某”提供他人身份资料,被告人王锋持该假冒的身份信息冒充他人前往银行柜台变更他人银行卡身份信息,“彭某”承诺给予被告人王锋套取钱财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作为报酬。

2017年3月2日,“彭某”将一名叫“臧某”的临时身份证交给被告人王锋,被告人王锋持该临时身份证前往娄底一招商银行办理“补卡”业务,被该招商银行工作人员拒绝;被告人王锋随即前往长沙市窑岭招商银行办理“变更电话号码”业务,办理成功后即被被害人发现,未果。2017年3月4日,“彭某”将被害人刘某1的临时身份证交给被告人王锋,被告人王锋随即前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招商银行柜台,持该临时身份证冒充被害人刘某1办理“变更电话号码”业务,将被害人刘某1名下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码变更为“彭某”指定的手机号码。被告人王锋变更成功后随即告知“彭某”,“彭某”于2017年3月4日、5日通过网上转账、POS机消费等方式从被害人刘某1该银行卡中套取现金人民币101000元。

(二)诈骗罪

被告人谭石云、王锋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3月初以来,由被告人谭石云、陈某2(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电脑、手机、银行卡等工具,由被告人王锋租赁本市岳麓区洋湖时代房作为场所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朱韶波、匡稳、凌双华、匡涛在被告人谭石云、王锋等人的邀请下先后加入该团伙;2017年5月上旬以来,由被告人谭石云出资,购买手机、银行卡等工具,组织被告人王梓辽、王斯怡在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红旗村复兴路88号开展网络诈骗活动。

上述被告人实施的具体的诈骗方式为:由被告人朱韶波负责网站后台管理、收银员,并冒充客服,被告人王锋、匡稳、凌双华、匡涛、王梓辽、王斯怡为业务员。业务员以“重庆时时彩”、“中国福利彩票”网站作为幌子,并以彩票老玩家、分析师的身份添加被害人的微信好友,发布虚假广告,以盈利为诱饵,引诱被害人至上述网站注册充某。待被害人进行小额充某后,业务员即会通过操纵四个网站账号与被害人形某,并通过操控中奖号码使被害人“中奖”及取现,让被害人少量获利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进一步信任,随后继续引诱被害人追加投注。待被害人追加投注达到一定金额或产生怀疑后,被告人朱韶波则根据被害人充某的数额对被害人在网站的金额作相应的调整,被害人欲再次提现时,被告人朱韶波便以“资金被锁定”、“未达到消费金额”等为由告知被害人充某的金额无法提现。通过上述方式所骗取的钱财均由被告人谭石云控制,并按期给予被告人朱韶波每月3000元报酬,业务员按各自骗取钱财的30%获取报酬。上述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时代窝点共计骗取了87000元;在娄底市窝点共计骗取了2685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王锋以业务员的身份采取上述方式共骗得被害人王某23900余元、孔某19000余元、刘某25300余元、张某24200余元、邵某15000余元,合计47400余元;

2、2017年4月至5月21日,被告人匡稳骗得被害人张某122000元;

3、2017年4月至5月12日,被告人凌双华以业务员的身份采取上述方式共骗得被害人吴某9000余元;

4、2017年5月18日至5月24日,被告人匡涛以业务员的身份采取上述方式共骗得陶某8600余元;

5、2017年5月9日至5月19日,被告人王梓辽以业务员的身份采取上述方式共骗得被害人何某5800元、詹某4254元,合计10054元;

6、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斯怡以业务员的身份采取上述方式共骗得被害人韩某2000元,与同案人“李某2”(另案处理)共骗得被害人黄某14800元,合计16800元。

2017年5月25日,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时代窝点抓获被告人谭石云、王锋、朱韶波、匡稳、凌双华、匡涛,并当场查获作案所用电脑、手机、银行卡;同日公安民警在娄底市窝点抓获被告人王梓辽、王斯怡,并当场查获作案所用手机、银行卡。被告人王锋、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梓辽已赔偿被害人何某5800元、詹某4254元,取得被害人何某、詹某的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锋兼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谭石云、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谭石云、朱韶波、匡稳、凌双华、匡涛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梓辽、王斯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石云、王锋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谭石云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被告人凌双华、匡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该院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建议本院被告人王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且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谭石云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朱韶波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子以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谭石云、王锋、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亦表示没有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石云、王锋、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犯诈骗罪,被告人王锋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斯怡向本院退缴骗得被害人韩某、黄某的赃款共计16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明被告人王锋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有:

1、书证

(1)报案材料

证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湘府支行向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就刘某1银行卡被冒用的情况报警。

(2)刘某1银行卡复印件、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汇款业务回单

证明:刘某1的招商银行卡号于2017年3月4日13时25分转账3万元给王浩荣,2017年3月4日13时26分转账2万元给王浩荣,2017年3月4日18时56分在湖南娄底市鑫海家电商行消费1000元,2017年3月5日0时6分转账3万元给王浩荣,2017年3月5日0时7分转账2万元给王浩荣。

(3)个人客户资料维护清单

证明:2017年3月4日,刘某1的招商银行手机在长沙分行湘府支行被修改为155××××9060。

2、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1的证言,陈某1系招商银行的工作人员。证明:王锋冒充刘某1修改了被害人刘某1名下卡号为62×××78招行卡的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造成被害人刘某1损失101590元。

3、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3月5日7时15分,被害人刘某1发现其名下招商银行卡网上预留手机号在湖南长沙湘府支行被修改,并且其名下银行卡内现金被转到户名为王浩荣的招商银行卡内,被害人刘某1遂报警。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锋的供述,证明:2017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锋假冒招商银行客户资料及手机信息诈骗被害人刘某1招商银行上101000余元。

5、视听资料

(1)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证明: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王锋的过程。

(2)监控视频截图

证明:被告人王锋冒称刘某1、臧某在银行办理“变更电话号码”业务的视频被拍下的事实。

(二)证明被告人谭石云、王锋、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犯诈骗罪的证据有:

1、物证照片

证明:被告人匡涛指认其作案用银行卡、手机的照片;被告人匡稳指认其作案用银行卡、电脑、手机及取钱ATM现场的照片;被告人朱韶波指认其作案用手机、电脑及其房间内相关材料、笔记本等照片;被告人王锋指认其作案用手机卡、银行卡、手机、电脑、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广发银行卡、用朱艮春身份证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照片;被告人凌双华指认其作案用电脑的照片。被告人王梓辽指认作案工具手机的照片。被告人王梓辽指认其作案用的2台VI**手机。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接匿名报警称在本市岳麓区洋湖时代房有诈骗,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各被告人作案所用的电脑、手机、银行卡。

(3)陶某、赵某、何某、詹某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被害人陶某在2017年5月23日至26日银行卡的交易流水,账户名赵某在2017年3月1日至6月6日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害人何某中国工商银行卡于2017年5月16日至19日的银行交易流水,被害人詹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于2017年1月9日至6月18日银行卡交易明细。

(4)支付宝充某记录

证明:2017年5月23日至24日被害人陶某的支付宝账号的转账记录。

(5)业务办理确认表、账户交易历史

证明:2017年3月22日,赵某在广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卡,其开通卡号为62×××64,以及该账户于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5月23日的交易明细。

(6)房屋租赁合同

证明:2017年3月8日,王锋以朱艮春的身份和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锋租赁洋湖时房。

(7)取款记录(4P118-137)

证明:6235181145101890648账号于2017年5月20日在ATM机取款的记录。该账号于2017年5月20日16时40分许分7次共取走20200元。

(8)王某某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

证明:王某某的招商银行卡于2017年3月26日至5月25日的交易明细。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锋通过微信昵称为李某3与被害人孔某联系,并以“时时彩”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孔某共计人民币19100元。

(2)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18日,被害人陶某通过微信认识匡涛,匡涛以玩重庆时时彩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陶某共计人民币8684元。

(3)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明:2017年3月份,王某2通过其微信好友邵某,认识了时时彩的一个分析师李某3(王锋),王某2前前后后在被告人王锋的网站投了3900元。

(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份,张某1加了一个微信昵称叫“南柯一梦”(匡稳)的好友,匡稳给张某1介绍重庆时时彩,张某1前前后后在被告人匡稳给的网站上投入了25040元,收回大概3000元左右,张某1总共被骗了22000元左右的事实。

(5)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明:2017年3月下旬,有一个群好友“李某3”(王锋)加刘某2为好友,王锋就向刘某2推荐了“重庆时时彩”,刘某2总共在王锋给的网站上投入5000多元,大约损失5300左右。

(6)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明:2017年3月4日左右,张某2被王某2拉到一个群里面,有一个群好友“李某3”(王锋)加张某2为好友,王锋给张某2推荐重庆时时彩,张某2在王锋给的网址上投入了3次钱,一次1000元,一次3000元,还有一次是200元。总共损失了4200元。

(7)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份,有一个叫“李某3”(王锋)的加邵某的微信,王锋给邵某介绍了“重庆时时彩”,邵某在王锋给的网站前前后后投入了15000元左右。

(8)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份,一个叫“百鸟朝凤”(凌双华)的加吴某的微信,吴某先后在“重庆时时彩”投入了1万余元,因为吴某提现出来1300元,被诈骗了9000元左右。

(9)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中旬,被害人何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王梓辽认识,后王梓辽以“重庆时时彩”购买彩票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何某共计人民币5800元。

(10)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18日左右,被害人王某3通过微信认识昵称为“英雄本色”,后“英雄本色”以“中国福利彩票”为幌子,骗取被害人王某3共计人民币14800元。

(11)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中旬,被害人韩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王斯怡,后王斯怡以“中国福利彩票”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韩某共计人民币2000元。

(12)被害人詹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9日,被害人詹某通过微信认识王梓辽,后王梓辽向詹某介绍“重庆时时彩”网站,并以此为幌子,骗取被害人詹某共计人民币4254元。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谭石云的供述,证明:2017年3月中旬以来,被告人谭石云与陈敏在岳麓区洋湖时代房间,以网上开设假时时彩网站的方式进行诈骗,并招聘被告人王锋、匡稳、匡涛、凌双华作为业务员,被告人朱韶波作为网站后台管理人员,由陈某2购置电脑、手机、上网卡、电话卡等作案工具,业务员通过添加微信、发布虚假广告等方式实施诈骗的事实。

(2)被告人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搜查、辨认笔录

(1)搜查笔录,证明: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对分别对岳麓区洋湖时代房、双峰县永丰镇红旗村复兴路88号进行了搜查,公安民警搜出作案所用的多台手机、多台电脑、多张银行卡等若干物品,经被告人供述手机、电脑等物品是用于诈骗的工具。

认笔录。证明:

证明:各被告人相互进行辨认。

6、视听资料

(1)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讯问被告人谭石云、王锋、匡稳、匡涛、凌双华、朱韶波、王梓辽、王斯怡的过程。

(2)监控视频截图

证明:匡稳在银行取款被视频拍下。

(3)微信、电脑截图

证明:各被告人依法指认其用于设置中奖的软件和微信账号以及各被害人指认其被骗的网站客服微信以及网站交易记录等。

被告人王斯怡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予以证明:

1、法院案款收据

证明: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斯怡向法院退赔赃款总计人民币16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活动,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告人王锋兼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谭石云、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该团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谭石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朱韶波、匡稳、凌双华、匡涛,王梓辽、王斯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犯罪指控成立,对各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依法应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石云、王锋在各自参与的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在各自参与的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谭石云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凌双华、匡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石云、王锋、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仍能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梓辽已赔偿被害人何某5800元、詹某4254元,取得被害人何某、詹某的谅解;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斯怡向本院退缴骗得被害人韩某、黄某的赃款共计168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韶波、匡稳、王梓辽、王斯怡、凌双华、匡涛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梓辽、王斯怡犯罪较轻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对被告人王梓辽、王斯怡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石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原判缓刑,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韶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匡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梓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王斯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凌双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匡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责令被告人王锋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1000元;被告人谭石云、王锋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余元,被害人孔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0余元,被害人刘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余元,被害人张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余元,被害人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谭石云、王锋、匡稳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谭石云、王锋、凌双华共同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谭石云、王锋、匡涛共同退赔被害人陶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600余元。

十、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手机、手机卡、电脑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限被告人王梓辽、王斯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袁 勇

人民陪审员  魏小平

人民陪审员  葛自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卿作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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