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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横祸”摔成十级伤残,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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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依诺 晏可慧  来源:红网  阅读:

公共道路关系到每个人的出行安全,因高空光缆坠落引发交通意外,事故该由谁担责?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年的一个夜晚,原告小李(文中出现的当事人均为化名)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天黑未看见悬挂在低空的光缆,以至于被绊倒受伤。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绊倒小李的两根光缆线分别属于甲公司、乙公司。

事故发生后,小李住院治疗38天,医疗费共2万余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小李遂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被告辩称,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在有灯光的情况下被光缆挂倒,其自身是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空中坠落线缆引发交通事故,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作为线缆使用权人,有义务对涉案路段的线缆进行维护。而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线缆履行了管理义务,在原告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坠落的线缆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两被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9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公共道路的安全关系到社会公众出行自由、人身财产权益。作为传输载体的光缆遍布城乡各处,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作为光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对光缆等搁置物、悬挂物品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而作为过路行人或机动车而言,要多留意、多观察路况,防止因突发情况导致自身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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