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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共享单车电池,永州宁远两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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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彦军 刘勇  来源:湖南长安网  阅读:

绿色环保、实惠便捷的共享单车方便了广大市民出行,然而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共享单车电池案,被告人李某林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龙犯盗窃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林、李某龙所盗窃的电池价值人民币10379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5月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林在宁远县新二中校门口马路边盗窃两辆共享单车的电池;2022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林在舜陵街道大潘家村路边盗窃一辆共享单车的电池;2022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林在宁远县合一府小区附近马路边和宁远县新二中校门口附近盗窃三辆共享单车的电池;2023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林、李某龙在宁远县新二中校门口和鹅公井旁边盗窃五辆共享单车的电池;2023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林在宁远县合一府小区附近马路边和宁远县新二中校门口盗窃四辆共享单车的电池。经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告人李某林盗窃的电池价值人民币10379元,李某龙参与盗窃的电池价值人民币352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林已赔偿被害人2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某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379元(其中李某龙参与一起,涉案金额35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林系主犯;被告人李某龙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林、李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林、李某龙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林、李某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弱化了所有权,更加强调使用权,但共享单车并非无主物。随意侵占、窃取、私藏、毁坏共享单车侵犯了运营公司的财产权,个人不当使用共享单车亦存在法律风险。盗窃共享单车电池,情节较轻的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情节较重,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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