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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一被告人危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狗头”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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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敏香  来源:湖南长安网  阅读:

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30359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2年8月份以来,胡某(另案处理)在道县清塘镇洪家宅村土骨岭自然村开办的道县胡氏中草药加工厂,非法收购、加工、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狗头”(又称金狗毛、金毛狗),其种植场药材加工厂内存有大量的“狗头”,现场查获13.39吨生“狗头”根茎和加工好的切片制品“狗脊”607.2公斤。胡某所收购、加工、出售的“狗头”来源于江永县桃川镇的被告人彭某和广西富川县的陈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彭某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伙同其儿子彭某波(另案处理)在江永县粗石江镇矮寨村、桃川镇六十工村从农户手里收购大量野生“狗头”植物,被告人彭某将收购的野生“狗头”卖给胡某及高某、朱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数量共计131.496吨,违法所得共计303595元。2023年2月15日,经湖南省植物园植物保育研究所植物专家鉴定,鉴定意见:彭某收购并出售给胡某、高某、朱某的“狗头”植物为野生金毛狗蕨,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2023年8月15日,《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案直接适用新司法解释中增加的“价值”定罪量刑标准确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为“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直适用《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立木蓄积、株数和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一些不适宜以立木蓄积、株数等要素标准来评价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危害行为在何种情形下进行升格处理难以把握,导致判决结果不统一,损害司法权威。新司法解释施行后,除按照立木蓄积、株数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继续作出规定外,增加了价值标准进行评价,为诸如本案的裁判确定了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人收购、出售的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狗头”在交易中都是按重量来计算的,与树木的计量方式有较大区别,不适合参照旧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涉及价值30余万元,恰好可以适用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良法才能善治。本案系非法采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犯罪利益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如果打击不力,就会严重影响上下游犯罪的定罪量刑。本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第二条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办理,真正做到了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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