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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村人能购买本村人的宅基地吗?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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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湖南法治报  阅读:

很多人认为,村里的房子和土地都是自己用的,自己有权利进行自由买卖,实则不然。近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外村人购买本村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向某欲购买何某某继承所得位于张家界某区某镇某居委会某组的老屋场(原宅基地上有老房屋,现已被拆除)用于修建房屋,与何某某达成协议。2018年3月3日,向某向何某某支付3万元,何某某出具押金条一张,载明“何某某老屋场收到向某订金3万元,剩下27万元到2018年4月14号一次性付清,过期不退押金,何某某反口,退押金双倍6万元”。

后因何某某其他兄弟不同意,向某未向何某某支付余款,并多次要求何某某返还已支付的3万元未果。

向某诉至武陵源区法院后,法院判决何某某返还向某购房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4995元,共计3499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审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物权法》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本案中,何某某将其继承的老屋场房屋出卖给向某,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必然涉及宅基地转让。向某不是该居委会村民,对该区域内的宅基地不享有使用权,也不具备在该区域内购买的权利。何某某将其在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售给向某,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向某诉请何某某返还购买老屋场房屋的款项3万元,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何某某因怠于向向某返还3万元购房款,应自资金占用之日即2018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相关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向某诉请支付利息4995元,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房屋所占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首先需要村委会同意,再报乡政府同意,才能通过县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将该宅基地出售、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买卖,外村人不能购买本村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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