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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非法狩猎,判了!古丈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环境资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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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古丈县人民法院  阅读:

10月12日,古丈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传授犯罪方法、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彭某、彭某春犯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责令支付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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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彭某利用多个网购、网络社交平台以及以直播带货的方式销售可用于狩猎的工具,并通过平台链接和附送小卡片等方式传授实施非法狩猎的方法,其销售的某一狩猎工具,专门狩猎10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为湖南省禁猎期,禁猎区域为全省行政区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彭某忠多次到古丈县境内、保靖县境内多处野外山林放置弹簧钢丝套用于捕捉野生动物。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彭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彭某忠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彭某、彭某忠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参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偶蹄目猪科所有种基准价值,承担因共同侵权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500元;被告人彭某忠承担因侵权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500元。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有着重要作用。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平衡,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美好家园!下一步,古丈县人民法院将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守护好绿水青山、维护好生态环境资源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做好生态资源保护与营商环境优化“双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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