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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到未盖好的井盖导致受伤,能否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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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依诺 刘敏 张浩涵 肖特昂  来源:红网  阅读:

图方便不走人行道,一脚踩到未盖好的井盖,导致面部摔伤,要不要自认倒霉?近日,湖南邵阳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3年1月4日20点左右,天色已黑,外来返乡人员王某某途经高铁站公交车进出站口时,因自来水公司所有的窨井盖未盖好,导致摔倒致面部受伤。王某某于当晚通过110报警处理该事。后自行到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就诊。2023年1月9日,王某某至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伤后误工18日,护理4日,营养4日。

王某某向自来水公司索赔,自来水公司认为无证据证实王某某是因为窨井盖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摔倒受伤,拒绝赔偿。双方就是否因窨井盖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致王某某摔倒受伤产生争议,遂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特殊性,一是法院现场勘察时,发现窨井盖周边确无摄像头等监控设备,造成王某某提供完整证据的客观不能;二是损害发生周围地面,除窨井盖外,各处地面较为平整,难以造成损害;三是该窨井盖位于公交车进出站口,位置特殊,容易受到出入站车辆碾压,引起松动,自来水公司对该处窨井盖的管理责任应大于一般窨井盖的管理责任。

综合考虑到此种损害发生涉及老百姓“脚底下的安全”,故在综合审查以上事实及证据,及王某某在损害发生后,主动及时报警并自己留存事后照片佐证。法院认为,损害发生与自来水公司该处窨井盖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同时,需特别指出的是该窨井盖位于公交车站进出口,不但属于高风险区域,而且非人行道。王某某在损害发生时,实际是绕过人行道,并通过危险区域出站,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即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

经认定,王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311.22元,最终法院判决由邵阳市自来水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1893.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专门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如因窨井盖引发摔伤,一定要及时留存证据,避免事后产生争议:一是观察附近有无摄像头,如有摄像头,要及时向负责管理摄像头的单位调取资料存证;二是如摔伤时周边有行人、旁观者,要请求他们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证;三是及时报警,请民警对现场情况、事发原因进行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四是要主动拍摄自身伤情情况,井盖及周边路面环境状况的照片;五是保留有关医治伤情的诊断证明和医嘱。如若纠纷中还存在误工损失,伤者有固定工作的,要尽可能充分地提交能客观反映误工损失的证据。另外,行人出行时要注意道路安全,尽量走人行道,不要图省事贪快走车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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