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7日,唐某、黎某、粟某、库某、程某等5位发起人向湖南省民政厅提交核准成立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的申请,并提交了《申请成立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的报告》、发起人情况表、个人简介和身份证复印件、拟任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意见、以及部分发起人所在单位批准参与社会团体的证明等材料。当天,湖南省民政厅受理了唐某等人的申请,并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唐某等人提交的材料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同意受理。2017年7月19日,通过综合书面资料审查,认为唐某等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核准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的条件,下发了《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准予通过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核名通知书》(湘民社核〔2017〕60号),同意唐某等人成立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筹备组,并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2017年11月8日,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筹备组完成各项筹备工作,并向我厅提交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的申请、《章程》(草案)、已发展的《会员名单》、《理事候选人名单》、《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党员名单》、注册资金到账证明、办公场所证明等资料,11月16日,我厅下达了《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的批复》。2017年11月18日,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2018年1月8日,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筹备组向我厅提出成立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的登记申请,并提交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社会团体登记事项表》、《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理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常务理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法人代表、会费决议纪要》、《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负责人名单》、《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秘书长专职承诺书》、《个人会员及基本情况》、《各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等有效资料,当天决定同意受理。2018年1月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月16日,送达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筹备组。
【调查与处理】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分析】
作出《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准予通过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核名通知书》(湘民社核〔2017〕60号),同意唐某等人成立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作出《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的批复》,同意召开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作出《关于同意成立登记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民许民准字〔2018〕11号),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000MJJ5100711)。
【典型意义】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唐某、黎某、粟某、库某、程某等5位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情况介绍表格上本人亲笔签名,以及部分发起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发起人身份的真实性,具备相应资质发起。
2、进行了验资,证明了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的活动资金为12万元人民币。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及个人简历。协会章程、住所证明、会员名册等证明符合设立登记的相关要求。
以上证据由唐某等人提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唐某等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批准唐某等人关于申请设立湖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会的申请。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按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核名申请有效文件之日发给核名受理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核名的决定。湖南省民政厅在2天内做出了同意核名的决定。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定时限为30日。湖南省民政厅在2天内完成了行政许可。
【告知权利】
告知申请人履行行政许可决定的途径和方式。
点评:
该案例是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的典型案例,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标准,具备良好的示范性、代表性、针对性和典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