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案例 >> 文章正文
长沙故意杀人辩护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5116139186,QQ:865978086,公众微信号:cslshai。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穹宇,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苏甜,广东国辉(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穹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楚某华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经协商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楚某华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裁定准予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穹宇及其辩护人苏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0日14时左右,被告人张穹宇因被房东楚某华催交房租,心生不满,持菜刀朝楚某华的头部、手部连砍数刀。楚某华倒地后,张穹宇认为楚已死亡。经鉴定,楚某华的伤情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穹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累犯,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穹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提出主观上无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穹宇的辩护人辩称:1、张穹宇构成故意伤害罪。张穹宇的目的是想发泄心中的不满,给予被害人一个教训;实施行为的力度不大,被害人的伤情系轻伤,且主要在手部;2、张穹宇认罪态度好,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起,被告人张穹宇租住在楚某华经营的长沙市芙蓉区火炬村二片28栋二楼“万家乐”家庭旅馆207房。双方约定房租400元/月,半个月支付一次。2013年12月19日承租期满,张穹宇表示要继续租住,因没有找到工作,答应过两天付房租。2013年12月20日14时左右,张穹宇在收衣服时遇到楚某华,楚某华再次向张穹宇催交房租。回到207房后,张穹宇认为说好了过两天付房租的,楚某华又找他要房租,是因为他没钱看不起他。张穹宇越想心里越不舒服,觉得自尊心受到伤害,遂跑到厨房拿了菜刀跑到楚某华房内,持菜刀从身后朝正在上网的楚某华的头部砍了一刀。楚某华双手捂着流血的头部站起来在喊救命!被告人张穹宇未予理会,持刀继续朝楚某华的头部和捂着头部的双手连砍数刀后,楚某华倒在地上。张穹宇见状,以为楚某华死了,觉得事情严重,决定以命相抵,即用菜刀割自己的脖子、手腕自杀,并趴在床上用被子将身体裹住等死。此时,楚某华醒过来,打开房门边跑边喊救命来到一楼的诊所。楚某华随即被送往长沙利慈医院。经鉴定,楚某华的伤情为轻伤。
张穹宇发现楚某华离开房间后,跑回207房。因担心会被人找到,张穹宇先后跑到五楼、三楼的房间,并将三楼的房门反锁。公安干警接到报案后,将火炬村二片28栋三楼的铁门拆除后,发现了受伤倒地的张穹宇,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传唤经过证明,案发和抓获被告人张穹宇的经过;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提取笔录,案发现场示意图,案发现场和作案工具的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和从现场提取物品、痕迹的情况;
3、扣押经过,扣押清单证明,从楚某华的房间的床上扣押了一把带血的菜刀;
4、(长芙)公(刑)鉴(法临)字(2014)0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楚某华头面部多处软组织裂伤;双手多处软组织裂伤并多处神经、肌腱、血管断裂;双手多处指骨骨折、左手第5掌骨不完全性骨折及右手第4、5掌骨完全性骨折,符合锐器所致损伤特征,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5、长沙利慈医院病案资料证明,楚某华头部和双手多处刀砍伤,头顶部前后、左右有20余处4-10厘米裂口,右眉弓部可见长约8厘米裂口;
6、被害人楚某华的陈述证明,因催要房租被张穹宇砍伤的经过;
7、证人彭某某(诊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0日15时30分左右,浑身是血的“万家乐”旅馆老板娘从楼上来到诊所门口,随后倒地。她立即打电话报警;
8、证人杨某某(住火炬村二片28栋5楼)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0日15时左右,他看见一名满脸是血的男子往楼下跑。“万家乐”旅馆的老板娘倒在一楼诊所门口;
9、证人何某某(“万家乐”家庭旅馆306房租户)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0日15时左右一名满脸是血的年轻男子从五楼下来进了三楼的房间,旅馆老板娘浑身是血倒在一楼诊所地上;
10、证人朱某某(“万家乐”家庭旅馆309房租户)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0日17时回到租住房时,发现公安人员站在门口,急开锁的人将房门打开后,一名子趴在地上,身上和地上有很多血;
11、(2014)芙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事裁定书、收条、撤诉报告证明,张穹宇的家人已赔偿楚某华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取得了楚某华的谅解,楚某华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12、(2009)深龙法刑初字第294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穹宇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13、被告人张穹宇的户籍资料证明,张穹宇的基本情况;
14、被告人张穹宇的供述证明,因被房东老板娘催缴房租,他持菜刀先朝老板娘的头部砍了一刀,后又继续砍了几刀,因当时脑子一片空白,所以具体砍了几刀记不清楚了。后来看见老板娘出了好多血倒在地上,以为老板娘死了,所以自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穹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穹宇及其辩护人辩称张穹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动机可以是图财、报复、泄愤等,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应从其实施的具体行为来分析。本案被告人张穹宇因被房东楚某华催缴房租,为泄愤持菜刀连续砍击楚某华的头部和保护头部的双手,造成头面部多处软组织裂伤、头顶部20余处裂口;双手多处软组织裂伤(并神经、肌腱、血管断裂)、多处骨折,直至楚某华倒地,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张穹宇及其辩护人对罪名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穹宇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穹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穹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穹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晓佳
人民陪审员  甘炯宇
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利国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