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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岳父之名买房 离婚后产权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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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青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阅读:


    小何与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住房,办理银行按揭时由于小何在银行有不良记录,因此以岳父老吕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并将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为岳父。岂料买房不到两年,夫妻二人便分道扬镳。为争这套房,小何将岳父告上法庭,妻子小吕为第三人。日前,东安法院审理了该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属小何夫妻共同所有,老吕与小吕均表示不再上诉。

  原告小何诉称, 2012年夫妻二人准备购买一套住房,支付10000元定金并签订了按揭住宅定购协议书后,发现自己与妻子均在银行有不良记录,无法在银行按揭贷款。而岳父在银行无不良记录,为便于按揭贷款,经协议,决定借岳父的名义贷款买房,但购房款、装修费及有关费用仍由小何支付。新房装修好以后,岳父曾在乔迁喜宴上以礼道贺,房子也一直是他们一家四口居住。只是房子入住不到一年妻子就提出要离婚,离婚时对房产和债务分割存在争议,就没在离婚协议上记入房产分割事宜。但在离婚诉讼一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小何曾明确提出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而小吕并没有否认。小何为自己的说法提供了定购协议书、取款存款凭证、支付房贷款清单、装修付款凭证、房屋进伙收礼薄等多项证据予以证实。

  面对女婿的起诉,岳父老吕提出,房子是他买的,购房款及房屋装修费用均是由他将现金交给女儿,委托女儿女婿代为交款及装修,因此,房屋所有权应归他所有。但岳父对于购房费用交付的时间地点前后说法矛盾,且无其他任何证据证实曾给过女儿女婿相关费用。

  小吕虽在法庭对父亲的说法表示支持,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二人说法。

法院审理查明,因小何及妻子小吕在银行存在不良记录,以岳父老吕名义签订购房合同。首付款从妻子小吕的账户转账缴纳,其后各种税费支付、房屋交付、装修付款、乔迁喜宴均由小何夫妻办理。购房时,老吕与银行方签订委托付款授权书,由女婿小何账户按月支付房贷。14年3月小吕向法院起诉离婚,14年4月老吕才到银行进行了变更还款手续,使用其账户扣缴房贷。

  法院审理认为,购房合同虽由岳父老吕签订,但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是女儿女婿。小何一家四口婚姻存续期间一直在此居住,且未就该房屋产权发生过纠纷。后二人感情出现纠葛,小吕起诉离婚才导致该房权属发生争议。岳父前后的一系列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及中华民族传统习惯。因此,诉争房屋不属岳父老吕所有。但小何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妥,因房屋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故该房屋所有权应归二人共同共有。综合全案案情,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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