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资讯 >> 文章正文
扒手行窃被被害人发现 竟持刀以自残相威胁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刘满平  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阅读:


    扒手光天化日之下行窃,扒窃工具掉入被害人口袋,还理直气壮要求被害人退还,后被群众追赶时,居然以自残相威胁以求脱逃。12月30日,北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至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资园菜市场内,见用婴儿车推着婴儿在该市场买菜的被害人李某丹左裤袋中有几十元零钱,便将镊子伸进李左裤袋中欲行扒窃。被李发现后,李用手捂住裤袋,夏用的镊子也掉进李的裤袋子中,夏要李将镊子退还,李未作表示,夏便伸手从李的裤袋中将镊子拿出来。几分钟后,李发现其装有零钱、手机、车钥匙的手包被盗,怀疑是夏所为。李便借用他人的电话打电话给其爱人李某秋,同时尾随夏,当李某秋赶到菜场找到李某丹后,李某丹便指认夏,夏便从菜场逃离。李某秋和过路群众一起追赶夏至邵阳市西湖桥下北端附近,夏便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自己的肚子,以自残威胁追赶的李某秋、颜某,之后继续往邵阳市北塔区资江河边的望江楼方向逃跑。随后,夏被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收缴匕首一把。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夏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夏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夏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