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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辩护律师:检方证据“先天不足” 案卷非常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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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新京报  阅读:

 

    昨日,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朱爱民称,休庭后,河北省高院还未通知他前去查阅案卷,何时再开庭审理,也是待定。河北省高院称,开庭时间将会及时在官方微博上公布。

  针对“聂树斌案”的调查是否有结果,河北省高院回应称目前没有相关消息。聂树斌因涉奸杀案于1995年被枪毙,10年后,王书金供认自己才是该案真凶,并在一审后就此上诉,引发社会关注。

  河北高院:

  官微将及时发布开庭时间

  6月25日上午,王书金案二审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中院再次开庭。检方当庭出示了聂树斌案中被害人尸检报告等部分证据,力证王书金非聂案真凶。

  因是首次看到这些证据,且都是复印件,辩护律师朱爱民休庭查阅聂树斌案案卷的请求获准。

  “我还没有接到河北省高院前去查阅聂树斌案案卷的通知。”昨日下午,朱爱民称,因河北高院要从检察院调取卷宗后,才会通知他阅卷,“具体何时会让我查阅,并没有法律规定”。

  就再次开庭的时间,朱爱民也称,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法院会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与律师的沟通情况,来确定开庭时间。但“具体的开庭日期,由法官根据审理的情况来掌握”。

  河北省高院宣传处的一名工作人员也称,“一旦开庭时间定下,将会通过官方微博及时发布”。

  辩护律师:

  检方证据存“先天不足”

  对于检方在庭审中出示的聂树斌案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家属笔录等新证据,朱爱民表示既感到欣喜,又发现这些证据材料的问题。朱爱民说,上述材料显示聂树斌案案卷做得非常粗糙,可以称之为“先天不足”,不合形式要件。

  其中在尸检报告中,两个法医一个有签字无章,一个有章无签字,且章也为私章。“现场勘查笔录中,居然连方位示意图都没有。”朱爱民说,“这从程序上就存在瑕疵,何以能让人信服。”

  王书金供认为聂树斌案真凶后,河北相关部门曾表示调查该案,但8年后也未公布结果。对此,河北省高院宣传处昨日回应称:“目前还没有得到相关业务部门的消息,具体是不是再查,他们也不清楚。”

  ■疑点

  1 自认真凶为多活几年?

  “王书金供述时不知聂树斌案”

  在王书金案二审再次开庭前后,有人认为,王书金之前已知聂树斌案,被抓后自知难逃一死,而自认聂案真凶,目的就是故意制造聂案悬疑,让法院一时无法对自己进行终审判决。

  “这种说法是不合适的。”朱爱民称,第一次会见王书金时,王就和他说自己主动供述时,“根本就不知道有聂树斌这个人,也不知道聂树斌因为他做的案子已被执行死刑10年。”

  朱爱民还再三强调称,王书金是在被河南警方抓到并移交至河北广平警方后,主动供述了聂树斌案是其所为,并且直到供述结束后,才从办案民警处得知聂树斌案。

  在得知之后,王书金仍坚持“聂树斌案”是其所为。朱爱民转述王的话称“自己做的事,自己就要承担,不是为别人开脱”。

  2 聂树斌案过分依赖供述?

  “判决书缺失证据说理不充分”

  根据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刊登的一篇题为《青纱帐迷案》的文章报道:1994年8月5日康某失踪,8月10日其父报案,8月11日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100多名干警在一块玉米地里发现了尸体,认定为强奸杀人案。

  报道称警方根据“一骑蓝色山地车男青年到处游荡,还尾随青年妇女”的线索,锁定聂树斌。

  “他只承认曾调戏过妇女,拒不交代其他问题。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该篇报道如此叙述。

  据聂树斌案再审期间辩护人李树亭介绍,本案是1994年8月5日案发的,直到8月11日才发现遗体。由于期间正值盛夏,且曾有过大量降雨,以至于尸体被发现时已经高度腐烂,更无从在泥泞的路面上提取鞋印等客观证据。

  对此,据聂树斌的母亲描述,其儿子曾托律师带出话来说认罪“都是打的”。

  李树亭也表示,正是由于客观环境发生巨大变化,造成了本案高度依赖言词证据。此前案件在一审、二审期间,由于本案涉及奸杀女性而没有公开庭审,而判决书也没有载明到底依据了除言词证据外的哪些客观证据,使得案情更加扑朔迷离。

  对此,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称,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书不能说不行,但“太简单,太草率,关键证据以及被告人供述不写进判决书,说理不充分”。

  3 聂树斌案为何无DNA鉴定?

  DNA鉴定运用当时不普及

  根据聂树斌案判决书,可以发现,认定聂树斌构成犯罪的证据包括: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现场勘查、确认被害人衣物、证人证言等。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表示,纵观目前披露的全案证据没手印、没脚印、没精斑,也没有做DNA鉴定,连康某系被谁奸杀的都不知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学权,曾主持教育部2007年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DNA证据研究》。其介绍,1987年英国首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引入了DNA鉴定技术,国内紧随其后于1988年在辽宁的一起强奸案件中开始使用,但直到九十年代初,我国对此技术运用并不普及。

  究其原因,陈学权表示有三点:一是作为新技术,司法机关认识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二是受技术限制,当时地、县司法机关不具备此技术,且该技术对检材要求高。以赵作海案为例,当时地方司法机关将此案的检材送往公安部鉴定,但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公安部未能做出鉴定;三是当时DNA鉴定的成本较高,而各地的办案经费又都有限。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陈学权指出当时政策层面对于命案是否需要进行DNA鉴定并没有做出硬性规定,不过近些年伴随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的出现,司法机关针对死刑案件的指导意见已渐趋明朗,即命案原则上都要进行DNA鉴定。不过陈学权同时强调,DNA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没有DNA证据,也能定案;反过来,即便有DNA证据,但其他证据缺失,也不能定罪,例如在强奸案件中,即便被害人身体上留下了被告人的DNA,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性关系的发生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也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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