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着摩托车飞车抢夺金项链,受害人紧追不舍,最后三名飞车抢夺男子中的一人,在受害人及周边市民的帮助下,被当场抓获并送往公关机关,使该劫匪受到法律的严惩。6月19日,双清区法院对这起飞车抢夺案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今年34岁的男青年唐某是永州市宁远县人,从小好逸恶劳,2006在广东打工期间,就因犯抢劫罪被广东河源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刑满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只想如何弄钱过潇洒日子。他遂与朋友许某、李某(另案处理)密谋,商量出开摩托车去抢夺他人财物的馊主意,并分工由唐某驾驶一台男式摩托车,许某坐在后面当抢手,李某驾驶一台女式摩托车在后面打掩护,对行人随身携带财物实施抢夺,对于作案地点,他们选择到离家不近也不远的邵阳市区。
2012年6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许某、李某驾驶两台摩托车来到邵阳市区晃悠,寻找作案目标。当唐某骑车搭着许某行至邵阳市双清区黄家山体育馆门口时,许某发现被害人田某脖子上戴了一条黄金项链在马路边的人行道行走,遂产生对田某进行抢夺的想法。之后由唐某驾驶摩托车从人行道上接近田某,在经过田某身边时,许某趁田某不备将其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然后驾车逃走。在逃跑过程中,田某冲上去拖住摩托车的后架,致使唐某驾驶的摩托车倒地,这时李某骑着一台女式摩托车上来帮忙,三名劫匪对田某进行殴打,在殴打完后,李某欲驾驶摩托车搭许某、唐某逃跑。此时田某用力抱住唐某的大腿,许某、李某趁乱携带抢到的黄金项链逃跑。唐某为了抗拒抓捕对田某实施殴打,此时,行人唐某和刘某等见义勇为,一起上前帮忙,与田某一道合力制服了唐某,并把唐某送至双清公安分局。经鉴定,田某构成轻微伤。经邵阳市双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估计鉴定,被抢黄金项链重约50.48克,价值19182.4元。
庭审前,被告人唐某的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田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760元,被害人田某对被告人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唐某的家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田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田某对被告人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