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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继承权及其完善之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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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波  来源:网络  阅读:

 

摘要:配偶间互相享有继承权,这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普遍规定。配偶的继承地位不断提高是现代继承法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趋势体现了对配偶劳动的承认和继承权利的尊重。我国继承法与世界其他各国立法相比较,对配偶继承权的规定尚不完善。为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配偶继承权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配偶;继承权;继承法;家庭关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配偶则是家庭关系中最基本的成员,相互之间有着最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当配偶中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于情于理应取得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配偶之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配偶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会逐渐增强,这已成为继承立法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继承法中配偶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将配偶被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与该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均等继承。没有同顺序的继承人时,配偶可继承全部财产。

二、国外继承法中配偶的法律地位  

    目前国外针对配偶继承有两种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典型代表国家为德国和日本。如《日本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位为死者的子女。第二顺位为死者的直系尊亲属。第三顺位为死者的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恒为继承人。在与第一顺位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可以继承遗产的1/2;在与第二顺位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可以继承遗产的2/3;在与第三顺位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可以继承遗产的3/4。可以看出,在此立法例里配偶为当然继承人,但不是一个固定顺序继承人,而是在继承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与其他继承人按一定比例继承遗产。第二种立法例规定,配偶为某固定顺序继承人,仅是与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一同继承遗产。如前所述,我国与前苏联都属于此类。

三、完善我国继承法中配偶继承权的设想

    目前我国继承法将配偶列入固定顺序,规定其与子女、父母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学者认为这样规定是合理的,无论从扶养关系的密切程度还是从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上看,我国继承法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理所应当的。当然也有研究者对此持不同主张,他们认为配偶可以与任何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不要把配偶列入固定顺序。这样做是为了保障生存配偶的遗产继承权。

    笔者认为,配偶之间的继承权是源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非血缘关系。配偶与其他有血缘关系的继承人有本质的不同,在牢固的婚姻关系里,夫妻双方无论是在情感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是关系最密切,相互之间依赖程度最强的。当一方去世后,一般死亡一方是希望将财产首先留给自己的配偶。我国现行继承法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利于对配偶继承权进行保护,也符合被继承人的愿望,在修订继承法时应予以保留。另外,笔者认为仅仅保留配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还不足以显示对其继承地位的重视,还应赋予配偶更大的继承权利。如,我国虽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当其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所继承的份额便会大大降低,生存配偶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否可以向法国、瑞士等国家学习,尝试规定生存配偶对所居住的房屋享有用益物权,这样可以在不改变遗产性质的情况下达到对生存配偶利益的保护。目前在我国,住房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无论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事实上,双方都享有合法的使用居住权。当配偶一方死亡后,生存配偶要求获得该住房的用益物权,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在实际生活中,我国有这样的传统即:当一方去世后并不马上分割遗产,而一般是在双方都死亡后才分割遗产。对于住房更是如此,一般都不马上予以分割,而是由生存一方继续居住直至死亡。如果在此次修订中赋予生存配偶法定的用益权,这将和我国的继承实践相吻合,倘若不从法律上规定配偶对于住房的用益物权,没有这种特殊的保护,在其他继承人坚持分割的情况下,势必危及生存配偶的正常生活。

    故笔者建议在修订继承法时规定:在一方配偶死亡以后,生存配偶一方对死亡配偶遗产中的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享有终身的用益物权。在生存配偶死亡以前,不得对此房屋进行分割。在生存配偶死亡之后,其享有用益物权的住房由先亡配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参考文献:

[1]日本民法典.887-890.

[2]马原,高圣平.继承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3]费安玲.罗马继承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外国民法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5]李岩.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6.

[6]党照辉.中外法定继承制度比较研究.黑龙江大学.2002.

[7]李忠.我国继承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2008.

[8]杜江涌.法定继承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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