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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驰名商标认定虚假诉讼法律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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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成梅  来源:网络  阅读:

 

[摘 要]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虚假诉讼为最严重的表现形式,迫切需要设计出一套具体的防范及规制措施。要有效地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规制,需要充分运用立法和行政综合治理手段,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监管制度,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的预防和识破机制,健全和创设程序法上的规制措施,建立实体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
[关键词]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虚假诉讼;法律规制
 
我国的驰名商标由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认定,而便捷、低成本的司法认定为更多企业所选择。近年来,一般商标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中的瑕疵、漏洞,通过虚构的商标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的虚假诉讼,造成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严重异化。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虚假诉讼问题进行研究,设计出一套具体的防范及规制措施,对规制虚假诉讼行为,完善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监管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而要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的规制,并不是法院或某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完成的,需要充分运用立法和行政综合治理手段,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监管制度,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的预防和识破机制,完善程序法上的规制措施,建立实体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
一、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不完善的驰名商标认定程序给实际操作造成了困难,也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在条款范围内不因人为因素发生偏离。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是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程序的重点。
第一,设置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异议和公示程序。目前一些不够知名甚至是有严重问题的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工作透明度过低,外界几乎无法对其进行监督。在健全和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程序中,特别要增加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异议和公示程序,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就个案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应该对认定情况进行公示,并应定期及时向社会公布所认定的驰名商标。这一程序的建立,将会增强这一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监督和制约。
第二,建立驰名商标的淘汰机制。驰名商标的淘汰机制是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断后程序。驰名商标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不是一成不变的,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可能蜕化为普通商标,如果对已经蜕化为普通商标的驰名
商标仍然给予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既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商标局设立一个专门部门对市场上的驰名商标进行监管,对于那些在市场上已失去竞争力不再驰名的商标,可以主动审查并及时将其撤销。因相关商标受到损害的利益相关人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法院撤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二、规范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制度
企业热衷于获取驰名商标,重要原因是把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卖点,获取经济利益,而限制夸大的驰名商标广告宣传则如同釜底抽薪。因此,应在《商标法》和《广告法》中增加对驰名商标广告宣传方面的规定,对企业和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作出限制,如不允许企业在广告和宣传中简单片面突出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要求企业如实反映赢得某件商标侵权案件的事实,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因为某一企业获得驰名商标后进行新闻发布会,以政府的名义大肆进行宣传和炒作。
三、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的预防和识破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虽然明确规定了要对假驰名诉讼行为进行处罚,但对如何认定虚假诉讼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且,面对当事人提出的大量的证据和相关机构的认证文书和材料,法官也无法准确地甄别其真伪。因此,建立对虚假诉讼案件的预防和识破机制在规制虚假诉讼的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选定并宣传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应从各地假驰名诉讼的案件中选定在全国有影响的特定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的形式邀请理论界和实践界的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员对典型案例进行讨论。例如“宣城”一案,正是通过上述形式才促成了重审。通过宣传典型案例的方式,让公众了解虚假诉讼案件的表现形式和特点,为各地法院处理类似虚假诉讼案件提供成功的经验。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案件的警示作用,对企图利用假驰名诉讼行为成就驰名商标的潜在的虚假诉讼者起到预防吓阻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舆论宣传,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驰名商标意识,培养广大消费者正确的消费观。
()严格审前准备程序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运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其结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1]立案庭在收到涉及要求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商标侵权案件时,要高度重视,与相关业务庭紧密配合。要求经办法官在各个环节中进行仔细审查,包括送达、应诉、答辩、举证等,严格审前准备程序,并对以下内容作重点审查:一是被告身份是否真实。仅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是不够的,还必须核对原件,必要时要其提供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或由法院主动调查核实。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的关系。实践中不乏一些企业雇佣一些个体户甚至是自己的员工,来仿冒该企业少量的产品,或是注册该企业的商标域名,然后拿预先准备好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企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三是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合理。如果涉案的侵权事实是域名的侵权,要做重点审查。四是原告的诉讼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对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大量证明公司产值、销售收入以及利税连年上升、产品销售广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等情况的数据,法院要进行调查,仔细甄别。证据是认定虚假诉讼行为的依据,因此,在对证据的审查当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证据交换制度的相关规定,法院有必要组织当事人进行审前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在审前准备程序的审查过程中,如果是在立案阶段发现、查实是虚假诉讼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但一时又不能查实的,也必须将有关嫌疑予以记载,随案移送业务庭,以引起业务庭审判人员的注意。法院严格审前准备程序,能在庭审之前对案件有清楚、深入的了解,即使不能准确地发现虚假诉讼,也能为庭审阶段发现虚假诉讼奠定一定的基础。
()设立中止审理和及时报告制度
经办法官经过审理,如对虚假诉讼能够心里形成确信,应该说认定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已比较大。但法官心里形成确信仅是一个心理活动过程,并不等同于证据确凿。要认定虚假诉讼,还需要查证。在虚假诉讼嫌疑被排除之前,法官做出任何裁判都是草率的也是不负责任的。为了正确认定法律事实,进行公正的裁判,也为了缓解法官裁判的压力,笔者认为,应允许经办法官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并将案件详情报告分管院长,分管院长如认为虚假诉讼嫌疑重大,应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如果本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案件难以准确认定,并且影响较大时,可以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讨论。(本文为节选,以下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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