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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对公民隐私保护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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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金霞  来源:网络  阅读:

 

摘要:网络时代中,人们的隐私不断以各种方式被侵犯,此时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这一现象结合我国目前法律的不完善,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自己的合理性建议,并且强烈呼吁网络侵权方面的单独法律法规的出台。
关键词:隐私网络;侵权
 
网络的发展,给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使个人的生活空间和个人隐私受到了空前的威胁和挑战。在网络世界里,恣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现象十分猖獗。所以,信息时代,如何保护网络隐私,越来越成为一个公众话题,也是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一、"人肉搜索"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
回顾一件比较典型的"人肉搜索"事件:2007年底,姜岩跳楼身亡。她生前写下的,后来广为人知的"死亡博客"中,将原因归咎为丈夫王菲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开后,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开在网上。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王菲辞退。
纵然,有人会认为进行"人肉搜索"是为了让一些不法之徒接受应有的惩罚,是在帮忙做好事,但笔者无法认同这样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为方式的正义感。互联网和通信网成为个人信息存储、传输、发布的重要载体,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和虚拟性在带给人们快捷方便的同时,也给个人隐私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另外,我们的信息社会已日渐形成,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隐私已经逐渐暴露于公众之中,隐私被窥视的可能性随之大增。所以现在必须给予必要的重视,减少人们的惶恐心理。
二、网络领域对隐私的界定
传统的隐私(privacy)最早由美国两位学者路易斯.D.布兰迪斯与赛谬尔.D.沃沦于1890年在《隐私权》一文中首先提出的。在此文中指出:隐私权是保障每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情感和心情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交流的权利。而有些学者提出"网络隐私权"一词,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笔者认为,隐私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而网络领域的隐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方面是个人数据信息的安全。其中包括网络用户在申请网上用户的个人信息、个人邮箱等资料的安全。另一方面是个人私事领域。网络用户在网上进行的购物消费、远程诊断、交友、接受教育、查找资料、浏览网页以及电子商务等活动,这些活动有些是公开的,比如参加的讨论,但有的是隐秘的,比如与外界的通信。无论哪种情况,只要是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都应该属于网络隐私范围。
三、我国目前对网络领域隐私保护的现状
1、立法方面的滞后和不完善
一方面,隐私权的概念尚未在我国立法中最后确立,我国现有的是有许多关于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是我国目前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理。"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其中两项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一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的:二是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文件。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方面,特别是规范电信活动和互联网活动的立法已经作出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8条的第2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另外第66"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其他文件散见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以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比较零散,没有一部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尽管现行法律不乏涉及隐私问题的保护措施,但规定尚不完整,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2、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美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采取的是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并且行业自律模式也比较成熟、稳定,相比之下,我国在行业自律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各大网站关于隐私保护的声明内容简单,并没有详尽的解释其中的条款,这样网络用户必须有充分的时间和耐心去仔细研究这些规则性文件,否则很难理解其中的内容。另一方面,这些隐私方面的保护声明也大多由网站单方面制定,用户没有参与其中,网上用户只能要么接受,要么拒绝,这是典型的"显失公平"。隐私权的声明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合同,既然为合同,共同协商是必须的尊重和合作,这样才能保障双方权益的合理实现。
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1、对网络隐私权单独立法保护
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单独立法保护各国已达成共识,但是在立法模式上选择不同,有的采用修改现行法律,有的采用制定新法。我国因为没有现行的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所以采取制定新法合适。关于新法的制定,理论界也是存在两种声音,一种主张从不同法律法规角度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分散保护,另一种认为制定独立的《网络侵权法》。笔者赞成第二种做法,因为只有单独立法才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2、加强网络监管和合理的网络监控,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所谓的网络环境,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技术、法律等合理手段,对网络信息的输入、传播、利用、处理等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其中包括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收集、篡改、传播、利用他人隐私数据等。比如成立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机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加强对网络使用者的有效管理、接受投诉,处理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等,总之,国家应该主动的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职责。
3、教育用户个人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公民个人网络隐私遭到侵害,我们不能把责任仅仅归咎于网络服务商身上是片面的,有时候恰恰是用户自己的不注意,泄露自己隐私。因此,一方面加大宣传,教育用户保护自己的隐私,尊重他人的隐私,另一方面让用户学会几招切实可行的技术防范隐私被窃取。
参考文献:
[1]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言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0
[2]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6,1
[3]孟勤国、屈茂辉.网络隐私权行为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4
作者简介:孙金霞,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8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竞争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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