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下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艺珍受贿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人吴艺珍的部分上诉,维持洞口县人民法院(2009)洞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吴艺珍犯受贿罪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追缴被告人吴艺珍违法所得人民币121万元,上缴国库;撤销洞口县人民法院(2009)洞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吴艺珍犯受贿罪的量刑部分及对吴艺珍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艺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吴艺珍,又名吴小健,男,苗族,生于1962年10月2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22日作出(2009)洞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吴艺珍不服,提出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17日至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决定定期宣判。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自2004年春节至2008年中秋节,上诉人吴艺珍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邵某、陈某、罗某、杨某、刘某、陈某等个人或所在单位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21万元。其中,收受邵某贿赂人民币37万元时,滥用职权为其所在的忠协房地产公司谋利。
该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吴艺珍利用担任城步县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理县长、县长及中共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吴艺珍收受邵某贿赂人民币37万元,滥用职权为邵某所在的忠协房地产公司谋利,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其受贿犯罪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同时又触犯滥用职权罪罪名,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受贿罪从重处罚。原审以吴艺珍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与受贿罪并罚不当,应予纠正。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了上述二审判决。
3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0余名群众和20余家媒体的记者以及吴艺珍的家属旁听了二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