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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的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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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倩  来源:网络  阅读:

 

[摘要] 当代医疗科学尚处于反复探索和验证的经验科学阶段,由于现代医疗科学技术的局限性,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势必出现许多难以正确预见的问题,从而引发医患之间的种种矛盾与纠纷。近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而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就面临着如何正确运用法律在切实维护患者利益的同时作出与当代医学水平相适应的公正判决。笔者试从侵权责任构成的法理视角,阐述因果关系判定的一己之见。
[关键词] 医疗行为;合法性审查;两分法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有因才有果,在层次和时间上,因果排列的次序是不能颠倒的。因果关系作为医疗侵权行为责任中的重要构成要件,是医疗侵权案件审理的核心环节。
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1)受害人被损害事实;(2)行为人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过错。由于因果关系涉及到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及最终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及损害赔偿法的核心问题,也是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要件。医疗侵权行为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个分支,无疑其责任构成分析应当放在侵权行为法责任架构的视角下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认定必然围绕“因”和“果”的审查判断层层展开。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首先出现的是患方证明自己在就医时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这是“果”。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是法官审理侵权案件时应当首要查明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患者在医院发生的一般侵权纠纷作为医疗侵权案件来处理。例如:因门诊地面湿滑引起的跌倒所致损伤。一般而言,医源性损害是指患者在医院就诊时因诊断错误、延误治疗、诊疗措施不当等过失医疗行为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或其他人格权受损害。对于损害事实的存在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如能证明自身医源性损害存在,即可认定“果”存在。
因果关系中的“因”,包括两层涵义,其第一层涵义是“因”是一种医疗行为;而第二层涵义是“因”是违法的医疗行为。医疗侵权案件中必须围绕这两层涵义查明“因”,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及医疗行为是否合法。法官则须对医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不仅是确定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也是认定医方主观过错的关键所在。因此审查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分析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极其重要的。
现如今,医学对人体器官器质性构造的认识已经达到一定水平。但医学作为一门尚处于经验科学阶段的人体科学还缺乏缜密系统的理论予以指导,加之人类个体差异之大,因此,医学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我们必须汲取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因果关系“两分法”对医疗侵权纠纷进行分析和处理。即事实因果关系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果关系有着不同的层次,不同层次的因果关系有着不同的功能领域,在不同的领域中因果关系有着不同的存在价值。首先,因果关系是医疗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础和出发点;其次它又能避免无限扩大医方的民事法律责任,赋予医方医疗自主权,促进医方探索更好的疾病防治方法。“两分法”使得法官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之间更加容易寻求到平衡点。
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对于医疗侵权纠纷的因果关系判断,过分的依赖于医学鉴定。然而笔者认为,法官在面对医学鉴定结论时,应该克服:完全依赖于医学鉴定结论;或者完全不相信医学鉴定结论这两种倾向。医学鉴定只能作为一项民事诉讼证据来对待。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鉴定结论是专家的证言。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诉讼程序规则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组织质证。法官亦可依据审判经验审查鉴定人员、组织、程序及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做出自己的判断,对不合法不客观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另行组织专家进行重新鉴定。
综上,在医疗侵权案件的审理中进行因果关系判定,在寻求医学鉴定结论对事实上因果关系支持的同时,最终由法官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要求进行价值判断,做出合乎法律规定及当代医学现状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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