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与非罪的区别
至于如何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并非太难。因为本条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二者存在以下差异: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保护对象为任何人,而非仅限于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组织乞讨罪明确了被害人的范围即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两类;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对象也非组织者,而是单个实施“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人;三是按照《治安管处罚法》的规定,凡实施了此类行为即属治安违法,刑法修正案却要求行为人还必须是“从中牟取利益”者,方能构成《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设的本罪。
(二)一罪与数罪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在组织残疾人或末成年人乞讨的过程中叫能发生这种那种的情况,山于情况的复杂多样,容易出现组织乞讨罪与其他罪名的竟介,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考虑:
1如果行为人拐骗儿童或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以后,又组织其乞讨获取利益的,应该如币」处罚呢?这实际上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上并没有包容关系的罪名,应
该按照拐骗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分别与组织乞讨罪实行数罪并罚。
2但如果行为人以组织乞讨为目的,拐骗儿童的或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人先前的行为其实是组织乞讨的准备行为,即先行行为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组织乞讨,这符介牵连犯的特征,应从重罪处罚。
3如果行为人在组织乞讨过程中故意伤害、杀害或强奸被害人,或者行为人故意以伤害的方法导致被害人残疾,从而使被害人从事乞讨的,和上述依据的原理样,对前者应该以组织乞讨罪和相关罪名数罪并罚,对后者应择重罪处罚。
本文为节选,全文请阅读:张勇、刘洋:《浅析组织乞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