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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欠条主张债权难实现 依法调解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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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妍 郑卫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

 

    在上海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业务的许霞凭着一纸欠条主张债权,而某货运公司以个人行为且欠款数额未经对帐不予认可,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这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在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终于化上了句号。

    来自江苏盐城的许霞,挂靠在上海路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开展经营工作。期间,与上海联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外部聘用人员邹华发生口头运输合同关系,联城公司通过支票或转帐方式支付相应运输款,路通公司则向联城公司出具相应发票。

    2008年7月1日,邹华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确认欠许霞运输款7.8万余元,承诺在当年8月1日前结清。由于此后欠款未予清偿,许霞遂以邹华为被告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卢湾法院于10月21日作出判决,确认路通公司与联城公司发生货物运输关系,联城公司共拖欠运输款7.8万余元。因当时许霞未提供路通公司债权转让的证据,故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同年11月5日,路通公司与许霞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许霞,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往联城公司。许霞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又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院经审理后,以邹华出具的欠条和卢湾法院的民事判决为主要证据,一审判决联城公司向许霞支付运输款7.8万余元。联城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并无证据证明邹华与许霞涉案运输业务是邹代表公司做出的。

    考虑到许霞系到上海经营的个体运输户,所欠运费是其血汗钱,法官主动到联城公司与其总经理充分沟通,认真分析了案情和证据,指出有证据足以证明邹华在本案中的经营行为是代表该公司的职务行为,该公司有支付运费的义务,经过一番沟通和释明,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支付许霞运费7万元的调解协议。(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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