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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起诉获赔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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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春生  来源:新华网  阅读:

 

 

    辽宁省沈阳市某化工企业的高管刘中掌握大量的商业秘密,与公司还签有“保密合同”,不过竟离职并与妻子另办公司,从事与原企业几乎一致的经营活动。原企业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将刘中夫妇起诉到法院,索要赔偿。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调解结案,原告方获得了45万元赔偿。

     2005年2月,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对外招聘人才,刘中被录用,被任命为高管职位,主要负责向该公司的美国总部汇报业务等。在日常工作中,刘中掌握大量的公司商业秘密。与此同时,公司与刘中签订了一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刘中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的2年内,违约金为刘中任职期间最高年度收入的50倍。

     然而好景不长,2007年4月,刘中突然提出辞职,很快办结了所有离职手续后。同年5月,沈阳利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中的妻子杜丽,刘中则是公司的股东,任监事一职,同时也是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业务联系人。

    沈阳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后,刘中就利用在原企业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大量的核心信息,再以现公司为经营平台,从事着与原企业经营活动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业务,获取了较高利润。不过,由于刘中还活跃于原企业的客户群之中,原企业逐渐发现这一情况,遂于今年初将沈阳利化工有限公司、刘中、杜丽一并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沈阳利化工有限公司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刘中应遵守约定,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原告的商业秘密,赔礼道歉,以及判令刘中、杜丽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0万元。

     在庭审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出示了刘中在自办公司经营期间与原企业客户之间业务往来的证据。证据显示,沈阳利化工有限公司曾写信给原公司客户的供应主管,介绍自己的新公司和产品,并承诺提供有品质保证和竞争力的化学产品,以及能够提供更有价值的低成本的相关产品等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对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刘中同意停止侵权,并向原企业书面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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