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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存款被盗取 银行未尽相关义务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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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敬海 陈双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

 

    4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储户存款被盗取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银行被判支付储户存款110000元。

    2003年5月6日,储户王某在十堰市某银行开户存款。王某于2005年12月27日取款后,帐户剩余200049.64元。2005年12月27日至2005年12月30日间王某的200049.64元存款被他人盗取110000元,且在这期间王某持有的存折卡无交易记录。2005年12月31日,王某从开户行取款时,银行告知其仅剩部分存款90000余元,对王某的全额取款200049.64元的行为予以拒绝。之后,王某和银行方面多次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银行开设帐户存款,银行方面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保护储户的资金安全的义务,由于银行方面未尽其相关应尽义务,致使王某的110000元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方面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作为储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该银行未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抗辨理由成立即是由于王某没有尽到自己的保密义务致使存折的密码被盗的证据,因此,该银行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该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存款110000元。

    该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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