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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界死刑第一案重审二审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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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阅读:

 

   3月25日上午,“证券界死刑第一人”杨彦明接受了他自2005年以来的第四次审判。此前,他因贪污6800余万元被一审判处死刑,上诉后,该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金额认定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其后,杨彦明又经历了重审一审并再度被判死刑,此次开庭为其重审二审的首次开庭,庭审在北京市高院第七法庭从上午9点持续到上午11点。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杨彦明的六名亲友旁听了庭审,且表现平静,但均拒绝发表意见。

    杨彦明经历多次审判,概因其中一项的贪污指控金额认定存在争议,从侦查阶段的1亿元,到一审的6800万元,到二审时变成6100万元,重审一审和二审又变为6500万元。

    从2004年事发到昨天上午的庭审,5年来,围绕“证券界死刑第一案”最核心的话题即为杨彦明所贪污巨款流向何处,此前,侦查机关并没有在杨彦明个人名下发现大额不明资产。

    但在3月25日的庭审上,杨彦明首度承认部分资金“作为费用给了相关部门和个人”。

    庭审现场:杨彦明态度微妙转变

    庭审上,杨彦明依旧保持着他一贯的神情:表情平静、思路清晰、语速较慢,偶尔双目微闭,偶尔又面带微笑。

    然而,平静的表面下隐藏了一丝微妙的变化。

    此次庭审,当法官和检察官问到6500万元钱款的去向时,杨彦明首度承认部分资金用于行贿,称部分资金“作为费用给了相关部门和个人”。但接下来,具体给了哪些部门和个人,杨彦明又故伎重演不再往下说了。

    杨彦明在庭审中认为从章蓉的手里收到过可能有一千多万元,但6000多万元肯定是没有的,虽然没有证据表明自己从章蓉处具体拿了多少钱,但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他从章蓉处如数拿到了6000多万元。

    杨彦明承认自己从章蓉处拿到了一些钱,但始终拒不说明钱的去向,其当庭对自己的评价是:“我有诚实的一面,也有顽固的一面”,并称不想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自己的出发点是善意的。

    其辩护人之一、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随即发问:“你能不能检举揭发那些受贿的人?”

    杨彦明表示不能。

    但当钱列阳问道,“一旦有相关人员出现受贿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国家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后,你是否愿意配合指认”?

    杨彦明表示可以作为证人作证。

    5年来,杨彦明始终“守口如瓶”。在问询中,当被问到钱款去向时,杨彦明要么声称“记不清”,要么直接沉默以对。昨天的庭审首度承认行贿和在相关人员案发后他愿意作为证人这两点上,是与前几次庭审最大的不同之处。

    此案案发后,为了给国家挽回巨额损失,检察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始终没有在杨彦明家中以及亲属的银行账户上发现巨额资产。但“杨彦明一直在喊冤”,一位参与侦查的检察官说,“他一直坚持自己不是贪污”。

    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也问杨彦明有没有坦白或揭发的行为,杨毫不犹豫地回答:“没有”。

    据杨彦明说,取款的次数很多,每次金额较少,“少的几万元,多的十几万”。而章蓉取出钱后,“把钱装进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

    章蓉取款完全没有账目记录,这也是几次审判认定金额不一的原因,由于没有记录,准确的金额可能永远是谜。章蓉说曾在2000年记过一本流水账,但被杨彦明发现后要求其当面销毁,但杨彦明当庭予以否认。

    章蓉此次亦出席了庭审,其对自己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要求认定自己为自首。

   辩论焦点:是否适用死缓

    庭审中,杨彦明再次表示没有证据表明自己从章蓉处如数取得了6500余万元巨款。

    其辩护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许昔龙认为,章蓉单方面指认将6500万余元交给杨彦明,系孤证。“她可以证明自己提出来了6500万元,但她没有将6500万元如数交给杨彦明的客观证据。”钱列阳说。

    章蓉交代,维护客户及单位的运作方式是不公开的,所以杨彦明需要用钱维护客户时,一般不会说钱的具体用处。

    钱列阳和许昔龙认为,巨额款项去向不明,其中相当部分很有可能是向有关官员行贿了,保留杨彦明的生命,也就能为将来查处其他受贿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据此,他们提出请求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

    “杨彦明在被捕前曾自杀过两次,很可能是想以死的方式保护受贿人,如果在款项去向不明的情况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真正的受害人是国家,最大的受益者是受贿人。”许昔龙说。而对于自杀,杨彦明昨天在法庭上首度表态:我有自杀的行为,但不是畏罪自杀,我的道德还没有败坏到这种地步。

    但在法庭上,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检察人员认为,杨彦明5年来始终不交待赃款的去向,说明他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很深,且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应该受到严惩。公诉人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杨彦明的钱是用于行贿,“不能因为这起个案牺牲法律的尊严”。

    “如果杨彦明的确是去行贿,那么他就是在包庇这些受贿的部门和个人,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应该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参加庭审的检察人员说。

    辩护律师钱列阳说,法律的精神不是单纯的以惩罚为目的,杨彦明是可以适用死刑但不是必需适用死刑,判死缓对将来追回国有资产和惩处幕后贪官都是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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