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约履行代理职责后,被代理人却以种种理由久拖代理费未付,代理人覃中华依法提起诉讼。3月19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至2006年间,原告覃中华经与被告莫诚万协商后,同意为被告聘请,担任被告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和其他相关工作。后因其他原因,双方终止了合作协议。被告于2006年9月27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兹欠覃中华案件代理费柒仟伍佰贰拾伍元正,工资壹仟元,共欠人民币捌仟伍佰贰拾伍元(¥8525元)定于2007年元月30日前还清。欠款人:莫诚万。2006年9月27日”。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兑现,并失去了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报酬。双方因法律服务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莫诚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覃中华法律服务费852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