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雇主干活过程中因疏忽致己受伤,雇员亦有过错,理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纠纷案,法院判决雇主适当赔偿损失。
王刚(化名)与某村村民刘慧(化名)结婚后,一直在某村居住并受该村村委会指派干零活,去年秋天王刚与张强(化名)、邵飞(化名)一起受村委会指派将一些货物从村委会拉到仓库,张强负责开车,王刚与邵飞装卸,装完货物后,王刚坐在装有货物的汽车后斗内,张强与邵飞在驾驶室内。当车行至村内减速带时,王刚从车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费用已由村委会支付,但其他费用经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庭审中,村委会对王刚在干活时受伤认可,但认为王刚受伤自身也有过错,王刚的要求过高,同意给付两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刚受村委会雇佣,且在执行雇佣活动中受伤属实,村委会作为雇主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王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装完车后理应坐在驾驶室中随行,但王刚却坐在装有货物的汽车后斗内,且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以致汽车途经村内减速带时将其颠下,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王刚亦有过错,理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赔偿王刚各项经济损失两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