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女,化名)因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其流产并出现抑郁症状,为此张丽起诉肇事司机及车主索求赔偿。目前,该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丽诉称,2008年10月9日,在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南北方向是红灯时,其由西向东正常行走,被告李文(男,化名)驾驶的面包车由北向南欲闯红灯高速逆行,撞到原告左侧胯部。后警察认定被告李文负全责。认定书证实,该车车主李武(男,化名)未办理交强险。后原告因此次事故流产,且有抑郁症状。该起交通事故,使原告的身心受到强烈打击。现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就医交通费、营养费、夫妻双方误工费、后续一年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2081.23元。
被告辩称,其认可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肇事车辆确实没有办理交强险。但原告诉状与事实不符,其看病并未通知他们,原告流产是否与该起交通事故有必然联系存在疑问。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文由于不当驾驶,引发了交通事故,给原告身体造成伤害,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武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将有瑕疵的车辆提供给他人使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及其丈夫护理费的请求,参照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患有抑郁状态导致休假7天而产生的误工及护理损失,法院考虑到每个人对于突发事件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因此不能认定该起事故与原告患有抑郁状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此不予考虑。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请求,法院予以酌情考虑。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的请求,鉴于该起事故导致其流产,给其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一定的痛苦,法院认为应当予以适当赔偿。原告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请求,在其无法提供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情况下,不予处理,其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文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八十三元五角三分;被告李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