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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植树受阻挠 法院判决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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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海雷 王红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

 

    阻挠他人在承包林地上植树。3月16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辛某、贾某、王某、陈某、冯某等7人在停止对原告柏某、王某在《林权证》界定的林权范围内的承包经营权的侵害。

    2007年3月10日,原告柏某、王某与射阳县合德镇新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将新民河堆林地上的树木出售给原告,并将该土地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为2007年3月8日至2028年9月30日。2007年6月30日,原告柏某、王某又与新曙村委会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将新民河堆下面积为7.34亩土地上的树木出售给原告,并将该土地承包原告经营21年。协议订立后,原告取得上述承包林地的《林权证》。在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原告对所购买的树木进行砍伐。

    2008年4月11日,原告在其承包的林地上种植树木时,同村村民贾某、辛某、陈某、王某、冯某等人到现场阻挠并折断树苗,使原告无法种植树木。原告只得报警求助,警方虽经传讯取证,并进行了批评教育,仍阻挠原告植树,并强行占用原告的林地种植农作物。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林地使用权、经营权的妨碍。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射阳县合德镇新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并取得《林权证》,故原告对所承包的林地具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阻挠原告在承包经营的林地上种植树木,其行为不当,应停止对原告承包经营权的妨碍。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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