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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大型贩毒团伙案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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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竹 禹文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

 

    3月10日下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被告人张运刚纠集其亲友组成的大型贩毒团伙犯罪案依法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随后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依法从重判处主犯张运刚死刑,其余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十五年以上的重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曾因贩卖毒品两次被判刑的被告人张运刚刑满释放后继续贩毒。2008年3月,经人介绍,张运刚纠集其同乡被告人范永科和王东来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贩卖毒品。2008年4月上旬的一天,张运刚、范永科、王东在新化县城二大桥附近以7000元钱的价格贩卖海洛因11克给邵阳人“阿强”。被告人尹廷芹、范永科夫妻二人在2008年4月初被张运刚带到湖南省新化县贩毒。张运刚给二人约定每人每月3000元钱的工资,去云南运输海洛因另加每克100元的运输费,主动联系下线还有提成。2008年4月,被告人范永科、尹廷芹电话向吸毒人员方小双推销云南原版海洛因,商定以460元/克的价格买卖1000克海洛因。

    因手头缺货,5月初,张运刚与上线“凯容”联系购买了海洛因,然后安排尹廷芹、范永科、王东等人分组运输毒品。5月7日,王东等人携带部分海洛因先登上了回湖南新化县的火车卧铺车厢。火车开动前张运刚也上了火车,但是在卧铺车厢里他找不到王东等人的踪影,张运刚怀疑王东等人已被公安机关查处,立即电话通知尹廷芹和范永科放弃运毒,把毒品冲进厕所。

    2008年3、4月间,被告人张运刚还纠集了其妹妹、妹夫被告人张运容、胡牛森来到湖南省新化县贩卖海洛因。从云南购进海洛因失手后,张运刚、尹廷芹赶回湖南省新化县。二人向方小双提出把他能弄到手的毒品和底粉按比例加工后交易,方小双同意。5月13日晚,张运刚、尹廷芹一起去广东省购买海洛因。在广东期间,张运刚通过电话与方小双商定:张运刚将弄到的500克海洛因和一些底粉按1:3.5的比例加工,500克海洛因按每克450元交易,加工的底粉价格为18000元,共计243000元。张运刚和尹廷芹带着购买的500克海洛因和1000克底粉一起回到了新化。5月20日,被告人张运刚组织各被告人加工海洛因,共加工制作了32包,每包重50克左右。次日8时许,在新化县金穗宾馆进行交易时,被告人张运刚、尹廷芹、胡牛森被抓获,公安干警在方小双的小车尾箱内当场收缴海洛因1576.2克,随即,在张运刚等人的租房里抓获范永科、张运容。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张运刚、范永科为主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共计1837.2克;被告人尹廷芹为主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共计1826. 2克;被告人张运容、胡牛森均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计1576.2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运刚、尹廷芹、范永科、张运容、胡牛森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运刚贩卖海洛因数量大,次数多,是贩毒团伙的主犯,又是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被告人尹廷芹、范永科为谋取利益,积极参加共同贩毒,行为均主动、积极,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运容、胡牛森受雇于张运刚参与贩毒,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与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张运刚、尹廷芹、胡牛森的辩护人均提出从云南购进的250克海洛因被冲入下水道,贩卖给方小双的海洛因1576.2克被公安机关搜缴,这二次贩毒系未遂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为,张运刚、尹廷芹、范永科从云南购进的海洛因250克在运输过程中被冲入厕所,说明毒品已经交付到被告人一方,购买行为已经完成,为了贩卖而购进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既遂。贩卖给方小双的海洛因,已经交付给方小双,犯罪已经完成,不存在未遂的情形。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等法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运刚死刑,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永科、尹廷芹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张运容、胡牛森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各被告人还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个人财产的附加刑。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以量刑过重为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这一由家庭亲友纠合而成的大型贩毒团伙案将依法进入二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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