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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法院刑附民案件调解“两创新”带来“两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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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小冬  来源:邵阳法院网  阅读:

 

    新宁县人民法院贯彻“案结事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方针,以机制创新、方法创新为手段,大力推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处理,有力提升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和即时履行率。 2006年1月至今年9月,该院共调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10件,占附带民事案件总数的95%;民事部分即时赔偿兑现97件,兑现金额270多万元,即时兑现率88% 。今年9月,省高院张明松副院长到该院调研指导工作时评价该院刑附民调解工作“指导思想正确,机制创新有力,工作成效明显”,要求该院要继续加大刑附民案件调解机制创新力度,努力提高刑附民案件调解率,形成良好的系统经验向全省法院推广。

    一、创新管理机制,形成调解先行氛围

   (一)在制度上形成法官必须积极调解的压力。该院首先把调解记录作为附带民事案件报结案的必需要件,对附带民事案件,不论有无调解必要和有无调解可能,没有调解成功的案件必须有院里规定的庭前、庭中、庭后调解记录。其次把调解率作为考核刑事法官工作能力的重要要素,在法官评先评优、晋级升迁、论绩评奖中都有调解率指标。再次把调解率作为刑事法官岗位交流的重要依据,对全年办理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为零或连续三年调解率低于全庭平均水平的法官坚决调离刑事审判岗位。最后将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挂上钩,把法官审、调结的附带民事案件执行到位情况记入该法官的执法档案,通过各种机制上的措施形成法官必须积极进行调解的强大压力,努力解决了法官“不愿调”又“不愿学”的问题,为附带民案件调解和即时履行奠定了严格的制度基础。

    (二)在思维上形成法官必须积极调解的定势。该院督促每一件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先行,硬性要求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即时征询被害人意见,即时通知被告人或其亲属。该院在历次刑附民案件督查中都着重检查法官对当事人双方是否已经言明利害,是否实施了积极的调解措施。该院还在每一次业务学习会议上反复强调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重要意义,让每一名法官在思维上形成附带民事案件必须“调解”先行的思维定势。为形成全院上下忙调解氛围,该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刘艳平副院长和姚飞军庭长身先士卒,先后主持和参与附带民事案件调解21件次,专职委员徐善平亲自主持附带民事案件调解11件次,在他们的带动下,全院形成了调解是化解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法宝的共识,为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和执行奠定了优越的舆论基础。

   (三)在技能上培养法官说话处事的人格魅力。该院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观摩民事法官调解、开展专题调研、举办心理学和地方风土人情讲座等方式,让处在调解风口浪尖上的刑事法官说好每一句话、做好每一个手势、表好每一个情甚至做好每一个眼神,让刑事法官以极大的耐心、缜密的心思、稳重的心态、良好的技巧、廉洁的行为和丰富的社会知识来塑造人格魅力,提升法官公信度,打下调解工作的坚实基础。四年来,该院举办调解工作专题座谈会 13场次,组织观摩民事调解11场次,开展调解专题调研5次,开展调解竞赛活动 3场次,组织调解能手上台介绍经验9场次,组织法官深入社区和农村院落向基层干部、人民调解员学习调解技巧16次,为每一名法官购买了一套心理学书籍,较好地提高了法官的人格修养,为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和执行奠定了厚实的人力基础。

    二、创新工作方法,提升调解和即时履行率

    (一)加强开庭前诉讼指导,积极培养调解基础。该院刑事法官首先在每一刑附民案件立案受理后,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和诉讼指导,征求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的意见,为附带民事案件进一步调解打下良好基础。其次在开庭审理前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适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教育,让其知道可能承担的后果,怎样才能得到从轻、从宽处罚,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内心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再次对存在过错的被害人也明确指出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使之对赔偿规定认识清楚,避免赔偿请求过高和不着边际,促使双方当事人向着合法、合理、合情的目标靠拢。

    (二)不断探索调解方法,准确把握时间和技巧。该院刑事法官在调解前认真翻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及其亲属和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时、适当的调解方法。如在刚受理附带民事案件时,被害人或其亲属,急于盼望被告人得到其所期望的惩罚,情绪比较激烈、冲动时,法官避其锋芒,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被害方宣讲法律知识,逐步打消被害方的不合理要求,在其认识清楚,立场松动时征询其意见,探知其底线,积极展开穿针引线工作,力争一举调解成功。对被告人一方则严肃地指出案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宣传法律有关从重、从轻的规定,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和赔偿的必要性,增强其参与调解的主动性,提高调解成功率。法官在分头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意见基本倾向于一致时,再召集双方集中进行调解,并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立即制作法律文书,立即送达文书,依法敦促即时兑现义务,有力防止了当事人思想波动、意见反复。

    该院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始终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始终坚持法律原则不放松,在言行上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过于亲密的举动,全力避免引起当事人误会的行为。如集中进行调解前建议被告人首先当面向被害方道歉,使被害方心平气和。对于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愿意调解并赔偿经济损失,但被害方为达到使被告人得到严厉惩罚的目的,故意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过高的赔偿要求的案件,充分重视被告人的赔偿意愿,综合考虑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和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告知被告人交付部分赔偿金到法院准备赔偿,再掉过头来做被害方工作,适时明确告知有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允许被害方漫天要价。在调解全过程中始终明确宣传:对因被害人要“高价”或被告人不完全具备赔偿能力而调解不成依法判决时,被告人实际赔偿的情节,法院将其作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在对被告人的量刑时予以考虑。通过选择适时、适当方式,该院较好地促成了大部分附带民事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平等、自愿、公平地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即时履行。

    (三)做好被告人思想工作,促其想方设法赔偿。该院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极少数的被告人即使受过一定的法制教育,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即将承担的责任的严重性,也不愿调解,不愿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在此种情形下,该院法官开庭后不急于判决,而是积极想办法动员其配偶、父母、亲戚朋友给其写信,劝说其真诚认罪悔过,积极主动赔偿,争取得到宽缓处理。在前期工作做到位后再抓住时机,重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让有过错的被告人先给被害方赔理道歉,使被害方在心理上得到慰藉,在被害方表示谅解被告人时趁热打铁进行调解。通过此种方式,该院促成了20多名对前途丧失信心的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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