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进行终审宣判,裁定驳回王桂平上诉,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桂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王桂平违法所得人民币297310元予以没收。
在此之前,“齐二药”案中的另一些相关责任人已先获刑。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桂平于2005年9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二甘醇不能作为药用的情况下,购买二甘醇1吨,冒充药用丙二醇,以“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义,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并伪造了产品合格证。2006年3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用被告人王桂平出售的假冒药用丙二醇,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销往广东省。后广东省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购得该注射液临床使用,导致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病情加重,其中14名患者死亡。法院判决还认定,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间,被告人王桂平以工业用丙二醇冒充药用丙二醇,以二甘醇冒充乙二醇、二聚丙二醇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9万余元;被告人王桂平还于2005年10月份,在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等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后至工商机关领取了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的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院判决认为王桂平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桂平以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王桂平及其辩护律师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