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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福寺内盗窃,这下“功德”全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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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长沙开福法院  阅读:

寺庙本是令人心存敬畏之处

然而

有些人却将寺庙内的“功德箱”

当成自己的“取款机”

近日,开福法院审理了一起

盗窃开福寺功德箱构成盗窃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1日至3月3日期间,被告人覃某某与几位同伙(另案处理)走进长沙市开福寺,他们看似与普通香客无异,但令人意外的是,他们的“祈祷”并不合法。

覃某某几人进入寺庙后不动声色来到功德箱旁,他们分工明确、配合默契。由一人跪在功德箱前假装拜佛祈祷,另外几人在一旁望风掩护,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功德箱内现金盗出。覃某某先后参与实施盗窃作案9次,共盗得寺庙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4700余元。

法院审判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覃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开福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七百元。

法官提醒

寺庙功德箱中的香油钱,属于香客的捐赠,其捐赠对象是寺庙,不是无主财产,更不是不法分子的“提款箱”。天下没有不劳而获的捷径,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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