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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借条”打“假官司”?3名原告自食虚假诉讼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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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依诺 罗亚莹 邱振丹  来源:红网  阅读:

原以为是一桩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结果发现原告用“假借条”打“假官司”……

近日,宁乡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的原审原告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与原审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最终在法院采纳该院再审检察建议,并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签名是假的?借条也是假的?

2015年以来,肖某丁多次向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3人借款,肖某丁于2017年7月31日过世后,因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肖某甲等3人将肖某丁的丈夫李某甲和子女李某乙、李某丙告上法庭,并提交了6张写有借款人肖某丁亲笔签名的借条作为证据,3人认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作为肖某丁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共计人民币436000元的借款本息。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肖某甲等3人的诉讼请求。

“那6张假条是‘假借条’,上面的签名根本不是肖某丁的笔迹。”2022年6月,该案案外人、肖某丁的另一位债权人阿梅(化名)来到宁乡市检察院提出控告。

她告诉检察官,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都是肖某丁的近亲属,其中肖某甲并未借钱给肖某丁,其他人的实际借款金额也与借条上不一致,实际上要少得多,而且肖某丁没念过书不会写字,根本不可能出具借条,更不可能在借条上签名,他们的目的是通过法院审判、执行程序转移肖某丁的遗产,从而逃避对其他债权人借款的偿还责任。

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该案很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讨债人”讨债不成反自食苦果

立案后,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检察官再次询问了肖某甲等3人以及案外人张某,在检察官的层层追问下,肖某甲等3人最终承认了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借条和银行取款记录系伪造,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是比照3人银行取款记录上的金额填写的,并非实际借款金额,而借条和银行取款记录正是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关系的主要证据。

宁乡市检察院认为,肖某甲等三人提供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取款记录等虚假证据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系典型的虚假诉讼,遂于2023年8月29日向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10月31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法院认为肖某甲等3人提交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且未能提交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发生,因此对肖某甲等3人主张其与肖某丁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且因本案已构成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审判程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当庭对肖某甲等3人作出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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