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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轻判达成和解协议,出狱后反悔要求赔偿,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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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法治报  来源:  阅读:

打架斗殴后,在公安机关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各自负担各自的医疗费等损失,互相出具谅解书。根据此协议,法院对双方作出了从轻判决。然而刑满释放后,一方却反悔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无效,并要求对方赔偿40余万元。近日,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0年12月18日下午,周某与蒋某在东安某酒店发生矛盾。当天晚上,周某纠集文某等3人持菜刀找到蒋某。周某、文某用菜刀将蒋某砍伤,蒋某也用刀将周某、文某刺伤。随后,周某和蒋某被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各自承担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互相谅解并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此外,协议还规定双方不得再挑起事端。周某和蒋某互相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2021年9月2日,检察院以周某犯寻衅滋事罪,蒋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蒋某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21.6万元。之后,周某又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蒋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蒋某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1.97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之后,蒋某也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蒋某均明确当庭表态认可对民事赔偿部分不再追究,并得到法院的采信。最终,法院认定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周某出狱后,认为自己构成八级伤残,损失过重,将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2021年4月23日在公安局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要求蒋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5.3万。

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周某与蒋某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等,应当认定和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周某与蒋某签订和解协议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刑事案件量刑时获得轻判,现双方的和解协议书已在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予以采信,并且在量刑时从轻处罚。该和解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约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同时,在和解协议书签订后,刑事案件开庭前,周某已进行了两次法医鉴定。通过两次法医鉴定,周某担保自己的受伤情况、受伤程度与手的功能丧失及后续治疗费用等事项也是知情的。在这种情况下,周某与蒋某在庭审中仍然愿意达成和解,可知是对该和解协议书的民事权益进行再确认再处分。因此,法院对周某提出的构成八级伤残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更的理由,不予采信,依法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刑事和解协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达成的协议。然而,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赔偿,因此本质上仍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受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调整。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保持诚实并恪守承诺。由于刑事和解协议属于民法上的一种合同,因此协议各方当事人也应遵循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即他们应遵守协议的约定,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周某和蒋某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各自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等费用,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并根据该协议在刑事诉讼中获得了轻判。这表明两人已经履行了调解协议。因此,周某在出狱后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并要求蒋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45.31万元的请求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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