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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刑初383号赵志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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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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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383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志洪,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31日被抓获,2021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洪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许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志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7日至31日,被告人赵志洪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的“妹姐茶餐厅”A01包厢组织“斗牛”赌博活动,由参赌人员根据扑克牌的点数比大小确定输赢,每盘下注50元到1000元不等,被告人赵志洪则按参赌人员下注及盈利情况进行抽水。该赌博场所共经营5天,被告人赵志洪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460元。
2021年1月31日,被告人赵志洪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自被告人赵志洪处扣押了现金人民币900元及扑克牌一副。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赵志洪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志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等书证,证人李某、贺某、曹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志洪的供述,搜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志洪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志洪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志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赵志洪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志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赵志洪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赵志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志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赵志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四百六十元,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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