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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刑初382号熊鑫宇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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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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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382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鑫宇,男,1999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鑫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许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鑫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熊鑫宇明知“小沐”(另案处理)可能利用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为非法获利,仍在长沙市岳麓区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望城坡支行开办了卡号为6230××××0473的借记卡,并将上述银行卡邮寄给“小沐”。
2020年1月6日至1月14日,被告人熊鑫宇提供的上述银行卡被上线电信诈骗人员用于支付结算,共接收资金约86.5万余元。其中,被害人朱某、王某、刘某、张某等人被诈骗的资金共计约有21.3万元流经被告人熊鑫宇的上述银行卡被转移至其他账户。
另查明,在本案先期调查期间,被告人熊鑫宇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2021年2月4日,公安机关再次电话通知其配合调查,之后公安机关在其告知的地点将其带回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鑫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开卡业务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涉案农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转账汇款记录、聊天记录及“梦想起航”网络平台页面截图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朱某、王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熊鑫宇的供述,涉案银行卡的办理网点位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鑫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鑫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熊鑫宇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熊鑫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熊鑫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熊鑫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鑫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2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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