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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刑初175号陈琪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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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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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3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琪,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硕士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华容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鲍宇辉,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琪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琪及其辩护人鲍宇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琪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6月,被害人夏某与其前同事被告人陈琪聊天过程中,告知其打算从事二手书售卖业务。随后,被告人陈琪谎称经过前期分析,二手书售卖行业很有前景,夏某出资30万元用于共同经营二手书售卖生意,并以夏某管不住钱为由,要求夏某将钱交给其进行管理。2020年6月26日至10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琪编造公司运营需要投资款、缴纳其在澳洲的保险费用等理由骗取夏某的钱财。被害人夏某在本市天心区贺**体育馆南门等地,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先后33次付给陈琪共计30970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陈琪骗得夏某的钱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二手书售卖的经营业务,而是全部挥霍一空,主要用于抖音充值、打赏女主播、租豪车、见网友等个人开支。
2021年6月27日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琪多次退还给被害人夏某共96600元。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3月3日,被告人陈琪亲属赔偿被害人夏某35000元,被害人夏某对被告人陈琪的行为予以谅解。
该院以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陈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陈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琪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琪与夏某设立、经营、管理湖南盛书科技有限公司是双方合意,并且开展了正常的经营活动。2、被告人陈琪到案后如实供述、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综合前述,被告人陈琪虽已犯诈骗罪,但其真诚悔过退赔,请求法庭给予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害人夏某与其前同事被告人陈琪聊天过程中,告知其打算从事二手书售卖业务。随后,被告人陈琪谎称经过前期分析,二手书售卖行业很有前景,夏某出资30万元用于共同经营二手书售卖生意,并以夏某管不住钱为由,要求夏某将钱交给其进行管理。2020年6月26日至10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琪编造公司运营需要投资款、缴纳其在澳洲的保险费用等理由骗取夏某的钱财。被害人夏某在本市天心区贺**体育馆南门等地,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先后33次付给陈琪共计30970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陈琪骗得夏某的钱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二手书售卖的经营业务,而是全部挥霍一空,主要用于抖音充值、打赏女主播、租豪车、见网友等个人开支。
2021年6月27日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琪多次退还给被害人夏某共96600元。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3月3日,被告人陈琪亲属赔偿被害人夏某35000元,被害人夏某对被告人陈琪的行为予以谅解。2021年4月21日,被害人夏某向法院递交撤回谅解书的申请。
再查明,被告人陈琪在诈骗过程中,因公司运营需要租用房屋、与被害人夏某出差常德、益阳、湘阴等地进行市场调研产生差旅费、以及办理工商登记等发生费用共计14817元,该笔费用,被害人夏某同意将该笔费用扣除在诈骗数额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被害人报警,公安以诈骗案呈报立案,被告人陈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转账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夏某多次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将现金转给被告人陈琪的事实。
3、被告人陈琪抖音充值记录、长沙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证明被告人陈琪收到被害人通过支付宝、现金、银行卡等方给付的钱财后用于个人消费、抖音充值、租豪车、见网友等个人开支。
4、湖南盛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被告人陈琪于2020年10月27日以法定代表人为被害人夏某的名义注册了该公司,实际被害人夏某在2020年10月17日已经向公安报案的事实。
5、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个人信息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证明被告人陈琪诈骗的经过以及其收到被害人钱财后,并未用于二手书售卖经营的业务。
6、悔过书,证明被告人陈琪在看守所自认诈骗被害人夏某钱财的事实。
7、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夏某基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35000元,并对余款的退赔作出了承诺的基础上,表示对被告人陈琪的行为表示谅解。
8、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琪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9、申请书,证明被害人夏某向法院提出撤回之前出具的谅解书的意思表示。
(二)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夏某的陈述,其中2020年10月17日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陈述“……陈琪每次以何种理由要求你凑钱给他?每次都是以公司要筹集和运营为由问我要钱。……你所转的启动资金陈琪是否用于公司的组建和运营?没有,因为他负责的专利申请、营业执照的办理均没有落实,公司现阶段不存在有大笔的资金要支出。……。”;2020年11月10日第二次询问笔录中陈述“……接着说?2020年6月26日凌晨12时许陈琪以我管不住钱为由,要我把我的30万项目启动资金交由他来管理,因为我当时身上并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就转了两万元给他。从2020年6月底到10月初,陈琪以项目资金需尽快筹集到位、需要购买相关专利、需要给公司添置资产以及公司运营为由,多次向我要钱,前后我大约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卡向他转账33次,共计309700元。大概在10月的名下产业,发现他所说的房产和车辆信息并不存在,以及他名下的公司(湖南哈哈游戏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异常,且该公司登记地址并不属实,应该是废弃的状态,陈琪还自称名下有一家名为“盛一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经过我实地核实也并不属实,于是我多方求证他的个人情况,发现都不属实,于是我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立马到派出所来报案了。……你的损失?之前共转账309700元给陈琪,因为中间我缺钱用,问他要过几次钱,要回了96600元,共计损失213100元。……。”;2021年2月1日询问笔录中陈述“……你们盛书公司是否开展了实质化运营?公司是陈琪委托专门的注册公司进行的注册,没有开展过实质化运营,没有专门的办公人员,只有一个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所在的地方我也没有去过,我在网上查看之后,发现公司注册地址显示是一个公司集群注册地址。你总共损失了多少钱?我一共转账了309700元给陈琪,在我不断找理由催促下,陈琪退还给了我96600元,我一共损失了213100元。……。”,证明被害人对被诈骗的经过、事实等描述与被告人陈琪在公安的第三、四、五次的供述基本一致。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琪的供述和辩解,其中被告人陈琪在2020年11月16日第三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夏某给你的将近30万元钱里面,有没有支付给你的薪水或者报酬?没有。这些都是什么钱?给我用于公司运转的钱,另外有银行卡转账给我的5万元钱,给夏某说我是急用,我在澳洲那边有一个保险要交钱,实际上我是花了一万多元钱租了一台奔驰车花了,2020年9月14日,我通过银行支付了28000元在“钟兵派派租车河西店”租了一台奔驰车,2020年9月28日退还了14600元钱的押金,2020年10月14日退还了2000元钱的押金,租车花费了11400元钱。这五万元剩余的钱,我充值抖音、和网友去常德玩,还有生活开销花费掉了。夏某给了你多少钱?夏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一共给了我309700元钱。这些钱你都用于什么了?其中我退给夏某96600元,还有五个月的房租,一个月是1550元,房租总共是7750元,我和夏某去益阳花费了一千多元钱,我和夏某去常德花费了近两千元钱,我和夏某去岳阳湘阴花了几百元钱,剩余的钱我都用于抖音充值以及生活开销花费掉了。……夏某总共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支付现金等方式33次给钱给你,你都是如何向夏某要钱的?除了夏某银行转账给我的50000元钱外,这个事我假借我在澳洲有一个保险需要支付保险费,其他的基本都是以公司运营需要用钱为理由。你是否在澳洲有一个保险需要支付50000元钱的保险费?没有,是我编的一个理由,我需要用钱。……“那从夏某给你的第一笔钱开始,为什么你不但没有用于公司的运营,而是都用于自己的挥霍、生活开销、充值抖音去了?平常我的生活开销比较大,而且我也是喜欢在抖音商贸进行充值和打赏。既然夏某给你的第一笔钱你就没有用于公司,而是用于生活开销、抖音充值等挥霍掉了,为何你还继续要夏某给你钱?因为我暂时没有经济来源,但是我平时的生活开销很大,所有我就继续要夏某给我钱。……”2020年11月17日第四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夏某转钱给你后,你用于充值抖音花费了多少钱?夏某给我钱后,我用于充值抖音花费15万元左右。……你是否可以通过使用抖音币、在抖音上面来进行推广、传播夏某二手书买卖生意?我不知道在抖音里面使用抖音是否能够实现推广、传播的功能,我也没有使用过这方面的功能来对二手书买卖生意来进行推广。我所充值的所有的抖音币都用于给我喜欢的直播的主播送礼物了。……你在抖音上面给主播刷礼物,是用于自己个人用途,还是用于夏某的二手书买卖的用途?我给主播刷礼物是用于满足自己个人的虚荣心,对于夏某的二手书买卖没有起到任何的用途.湖南盛书科技有限公司是什么时候注册登记的?湖南盛书科技有限公司是2020年10月27日注册登记的。你注册公司之后,夏某是否还有钱用于公司的运营?2020年10月27日,当时夏某已经开始找我要钱了,而且夏某借了钱,并且还网络贷款,他没有钱继续用于公司运营了,实际上夏某也再没有钱转给我了。夏某最后一笔钱是什么时候?是2020年10月9日19时51分,夏某通过微信转账3800元钱给我。夏某给钱给你的整个期间,你们是否登记注册过公司?没有。……每一次你找夏某要钱都是以什么理由?我几乎每次找夏某要钱都是我刷抖音的时候,我需要用钱来充值抖音币,我就会联系夏某,问他钱筹的怎么样了,因为我之前跟夏某说运营费用预算要30万元钱,我问夏某筹的怎么样了意思就是问他现在手上有多少钱,夏某就会将他现在有的钱都转给我。……夏某一共给了你33笔钱,在此期间你有没有告诉过夏某,这些钱你用于自己挥霍和充值抖音币了?我没有告诉过夏某。2020年9月14日,你为什么要谎称你在澳洲有保险需要50000元钱,继续用钱,来骗取夏某的50000元钱?当时我急着用钱,这50000元钱的去向,有一万元多我租了一台奔驰车去常德玩,另外的大部分我也是充值了抖音,还有生活开销挥霍了,夏某不知道我将给他给我的大部分钱用于挥霍和充值抖音币,而且我知道夏某没有钱,也与要去借钱或者是贷款,所有我编造了一个理由,说我在澳洲有一个保险要50000元钱并且比较急,这样夏某才会想办法凑齐50000元钱给我,如果我编造一个急需用钱的理由,夏某是不可能给钱给我的。这50000元钱你有没有用于支付澳洲的保险?没有,我在澳洲没有购买保险。……”。2020年11月17日第五次讯问笔录中供述“……你有没有拿钱出来用于夏某的二手书买卖事业?没有。实际上夏某拿出来的钱,我也没有用于二手书买卖的事业。你是否以资本运作、专利注册、人员配置、公司注册等理由向夏某要钱?是的。你注册了什么专利没有?没有。你有没有使用费用聘请工作人员?我没有使用费用聘请工作人员。……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划,你需要花钱的时候就找夏某要钱的?2020年6月26日,第一次夏某给了我1万元钱,当时夏某很相信我,当时这第一笔钱夏某给得很干脆,因为我自己当时没什么钱,而且我花销很大,之后我就产生了没有钱用就找夏某要的念头,从2020年6月27日开始一直到2020年10月9日为止。……。”,证明被告人陈琪诈骗被害人夏某的起因、经过等情况与被害人夏某陈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琪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对被告人陈琪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琪归案后和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琪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等,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陈琪退赔被害人夏某经济损失163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静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人民陪审员  袁家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尹喜红
书记员陈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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