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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珙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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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刑初55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珙(曾用名:黄检),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一部刑诉[202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珙犯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沫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珙到庭参加诉讼,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黄珙从房东周某处租赁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宿舍××栋××单元××楼××房××。后黄珙在此处同流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卖淫价格为150元或200元一次性服务,黄珙提成50元或80元,同时黄珙负责招揽嫖娼人员。2021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时,现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两对及两名在店内预备提供卖淫服务的卖淫人员。后民警在该场所附近将正在招揽嫖娼人员的被告人黄珙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卖淫女廖某、梁某处扣押嫖资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珙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廖某、梁某、刘某、沈某、邹某、李某、周某的证言,无房租赁合同,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珙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珙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珙系初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珙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绍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康露
书记员王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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