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案例 >> 文章正文
(2021)湘0102刑初458号汪小钢、尚水仙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律师会见、辩护咨询电话:15116139186(微信同)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刑初458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小钢,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专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天心区,现租住长沙市芙蓉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尚水仙,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租住长沙市芙蓉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4月29日被逮捕。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一部刑诉[202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犯赌博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于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在其经营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楼的“开心麻将馆”的包间内组织章某、欧某、孟某、文某等人以扑克牌点数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每场抽水几百元不等,共计抽头渔利约1万元人民币。其中刘某帮助发牌,杨某3帮助望风,两人获得报酬分别约1000元人民币。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麻将馆内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小钢与被告人尚水仙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楼共同经营“开心麻将馆”。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在其经营的“开心麻将馆”内组织不特定人员以扑克牌点数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刘某帮助发牌,杨某3帮助望风,每场抽水几百元不等,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获利约1万元人民币,刘某、杨某3分别获利约1000元人民币。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麻将馆内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参与赌博人员章某、欧某、孟某、文某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的身份,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
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于2020年10月14日被抓获的事实。
3、搜查笔录,证明2020年10月14日0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经营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楼“开心麻将馆”中搜查出一副用于赌博的扑克牌和两个骰子,在被告人汪小钢身上搜查出现金5000元,在被告人尚水仙身上搜查出现金2000元。
4、辨认笔录,证明刘某、杨某3辨认出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楼“开心麻将馆”内负责发牌和抽水的男子为被告人汪小钢;文某、章某、孟某辨认出在该麻将馆内组织赌博活动的老板为被告人汪小钢和尚水仙;汪小钢辨认出在该麻将馆内参与发牌的男子为刘某。
5、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民警扣押了从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楼“开心麻将馆”内搜查出的一副扑克牌、一对骰子,从被告人汪小钢身上搜查出的现金5000元,从被告人尚水仙身上搜查出的现金2000元。
6、涉案照片,证明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组织赌博的地点和用于赌博的扑克、骰子。
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20年10月12日、13日,苏浪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楼“开心麻将馆”内参与赌博发牌;罗某于2020年10月4日在该麻将馆内参与赌博;杨某2于2020年9月份在该麻将馆内参与赌博;宁某、彭某、杨某1于2020年10月初在该麻将馆内参与赌博;文某、章某、欧某、孟某于2020年10月14日在该麻将馆内参与赌博。
8、证人宁某、罗某、章某、杨某1、孟某、欧某、文某、杨某2、彭某的证言,证明宁某、罗某、章某、杨某1、孟某、欧某、文某、杨某2、彭某曾在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经营的麻将馆内参与赌博的事实。
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9月开始,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在经营的麻将馆内组织赌博并进行抽水,被告人汪小钢请刘某在麻将馆内帮忙,汪小钢有事的时候,会叫其帮忙发牌,偶尔也抽水,其在汪小钢处获利约1000元人民币。汪小钢还请了杨某3帮忙望风。
10、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明2020年8、9月开始,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在经营的麻将馆内组织赌博并进行抽水,被告人汪小钢负责发牌和抽水,并请杨某3望风,进行通风报信,其在被告人汪小钢处获利约1000元人民币。
11、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的供述,证明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汪小钢、尚水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小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尚水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十六日予以折抵,折抵刑期16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平
人民陪审员  周少燕
人民陪审员  甘炯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叶倩
书记员颜滔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