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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钟X诈骗100余万元判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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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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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诈骗判刑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X,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3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钟X的丈夫李X(已判刑)因参与“百家乐”、“扳坨子”赌博输光家产并欠下了高利贷。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钟X跟随李X虚构买房子、投资朋友生意、在外面放贷赚息差等事由,并承诺5分至1角的高额月息,在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晓园公园等地,陆续向曾某、钟某等人借钱,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随后将所借资金用于赌博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X辩称指控的钱款都是李X自己出面借的,其被李X蒙蔽,只是代为打欠条。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钟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钟X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钟X在被抓获后积极偿还借款的行为,退赔意愿强烈,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钟X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钟X的丈夫李X(已判刑)因参与“百家乐”、“扳坨子”赌博输了钱并欠下了高利贷。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钟X与李X虚构买房子、投资朋友生意、在外面放贷赚息差等事由,并承诺5分至1角的高额月息,在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晓园公园等地,陆续向曾某、钟某等人借钱,共计借得他人现金人民币1347000元,先后支付上述被害人本息共计286210元,共计骗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060790元。李X、钟X将所借资金用于赌博及支付借款人的利息。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2月1日,被告人钟X跟随李X,来到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附近的谭某家中,虚构借钱给省公安厅的朋友去做化妆品生意赚利息的理由,并承诺支付5分的月息,找谭某、曾某夫妇借款4万元,由钟X向曾某出具一张4万元的借条,实际获得人民币38000元(曾某已收回“砍头息”2000元)。李X、钟X先后支付曾某利息共计人民币22000元。

2、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钟X跟随李X,来到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附近的谭某家中,虚构借钱给省公安厅的朋友做化妆品生意赚利息的理由,并承诺支付5分的月息,找曾某借款11万元,由钟X向曾某出具一张11万元的借条,实际获得人民币104500元(曾某已收回“砍头息”5500元)。李X、钟X先后支付曾某本息共计人民币85000元。

3、2014年3月7日,被告人钟X跟随李X,虚构省公安厅做化妆品生意的朋友去香港进货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并承诺支付5分的月息,找曾某借款5万元,由钟X向曾某出具一张5万元的借条,实际获得人民币47500元(曾某已收回“砍头息”2500元)。李X、钟X先后支付曾某利息共计人民币25000元。

4、2014年3月8日,被告人钟X跟随李X,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并承诺支付5分的月息,找曾某借款5万元。在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的“电信食堂”附近,由钟X向曾某出具一张5万元的借条,实际获得人民币47500元(曾某已收回“砍头息”2500元)。李X、钟X先后支付曾某利息共计人民币25000元。

5、2014年5月6日,被告人钟X跟随李X,来到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附近的谭某家中,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并谎称用自己的一套长沙的房子作抵押,承诺支付5分的月息,找曾某借款10万元,由钟X向曾某出具一张10万元的借条,实际获得人民币95000元(曾某已收回“砍头息”5000元)。李X、钟X先后支付曾某利息共计人民币40000元。

6、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钟X跟随李X,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并承诺支付5分的月息,找曾某借款3万元。曾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的建设银行向李X的账户内转账3万元。李X、钟X先后支付曾某利息共计人民币6000元。

7、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钟X跟随李X,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并承诺支付5分的月息,找曾某借钱。随后曾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的建设银行向李X的账户内转账4万元。李X、钟X先后支付曾某利息共计人民币8000元。

8、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钟X跟随李X,虚构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承诺支付5分的月息,找曾某借钱。随后曾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的建设银行向李X的账户内转账2万元。李X、钟X先后支付曾某利息共计人民币3000元。

9、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钟X跟随李X,虚构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承诺支付5分的月息,找曾某借钱。随后曾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的建设银行向李X的账户内转账1万元。李X、钟X先后支付曾某利息共计人民币1500元。

10、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钟X跟随李X,虚构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承诺支付5分的月息,找曾某借钱。随后曾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的建设银行向李X的账户内转账3万元。李X、钟X先后支付曾某利息共计人民币3000元。

11、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钟X跟随李X,虚构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承诺支付5分的月息,找曾某借钱。随后曾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曙光中路的建设银行向李X的账户内转账5万元。李X、钟X支付曾某利息人民币5000元。

12、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钟X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在长沙县星沙镇王某家中,先后找王某借款23.8万元,并由钟X先后出具了8张共计23.8万元的借条,后钟X将钱交给李X,赃款已挥霍。

13、2014年10月1日,钟X称要借钱还别人的钱,在长沙县安沙镇唐田新村冯某的家中,找冯某借款2万元,并由钟X出具一张2万元的借条,后钟X将钱交给李X,赃款已挥霍。

14、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钟X跟随李X,虚构买房子需要钱的理由,在长沙县黄花镇湘峰村柳某的家中,找柳某借款3万元,并由钟X出具一张3万元的借条,后钟X将钱交给李X。李X、钟X先后支付柳某本息共计人民币13000元。

15、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钟X称自己做建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在长沙县黄花镇陈某2家中,先后找陈某2借款23.3万元,并由钟X先后出具2张共计23.3万元的借条,后钟X将钱交给李X,赃款已挥霍。

16、2014年,被告人钟X跟随李X,虚构自己做建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在长沙县黄花镇魏某家中,先后找魏某借款共计13万元,并由钟X、李X出具借条。后钟X将钱交给李X,李X、钟X先后支付魏某本息共计人民币20000元。

17、2014年9月,被告人钟X跟随李X,虚构自己做建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在长沙县黄花镇梁某家中,找梁某借款1.6万元,并由李X出具借条,赃款已挥霍。

18、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X和钟X,虚构某个做建材生意的朋友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并承诺1角的月息,在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陈某3的家中,先后找陈某3借款共计13万元,并由钟X出具借条。李X先后支付陈某3利息共计人民币28000元。

19、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钟X跟随李X,虚构有个做建材生意的朋友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并承诺100元日息,在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钟某的家中,先后找钟某借款共计2万元,并由钟X出具借条。李X先后支付钟某利息共计人民币1710元。

2015年10月,李X及钟X将电话关机,并搬离住所,逃避上述借款人的追债。2018年3月15日17时左右,被告人钟X在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新诚小区前人行道上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钟X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钟X的身份,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钟X被抓获的事实。

3、(2015)芙民初字第5980、5981号民事调解书证明,经本院调解确认李X、钟X欠谭某借款本息共计17万元,应在2016年3月21日前全部还清。

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X因涉案事实以诈骗罪判刑的事实。

5、李X和钟X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以及银行流水证明,李X和钟X先后找曾某、王某、冯某、柳某、陈某2、梁某、陈某3、钟某、魏某等人借钱及资金往来的情况。

6、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屋产权情况证明,李X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的房屋已经抵押给他人,并被法院冻结。

7、长沙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查询记录证明,没有查询到李X和钟X名下的房产。

8、辨认笔录,证明谭某、曾某辨认出向其借钱的人为钟X。

9、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李X和钟X是其以前在老家望城铜官镇的邻居。2014年,李X和钟X先后多次找其妻子曾某借钱,并且也找自己以各种理由多次借钱。

10、被害人曾某、王某、冯某、柳某、陈某2、梁某、陈某3、钟某、魏某的陈述,证明李X及其妻子钟X以购买房子、投资朋友生意及在外放贷赚息差等事由,并承诺支付高额月息,先后找谭某、曾某、王某、冯某、柳某、陈某2、梁某、陈某3、钟某、魏某等人借钱;

11、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李X的供述,证明李X于2012年开始因赌博将家中的积蓄输光了并且在外欠了高利贷。2013年3、4月开始,钟X陪着李X编造各种理由并承诺支付高息找亲戚、朋友借钱,借来的钱将除去还利息外,其余的都交给李X去赌博了。

12、被告人钟X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证明李X于2012年开始因赌博将家中的积蓄输光了并且在外欠了高利贷。钟X因担心李X在外面出事,于是和李X编造各种理由并承诺支付高息找亲戚、朋友借钱,借来的钱将高利贷还了。但是李X并没有收手,继续用剩下的钱去赌博,于是越陷越深。每个月借来的钱,除去还利息外,其余的都交给李X去赌博了。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106079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X辩称钱都是李X出面借的,其只是代为打借条,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X主动参与,积极出面编造理由向他人借钱,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钟X的辩护人关于钟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钟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钟X与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李X共同退赔被害人曾某、王某、冯某、柳某、陈某2、魏某、梁某、陈某3、钟某共计经济损失人民币1060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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