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案例 >> 文章正文
程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02刑初503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旭,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本案于2018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9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程旭饮酒后驾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5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旭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9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程旭饮酒后驾驶湘A1P66A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蔡锷路路口等红绿灯时睡着了,直至当日7时左右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04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程旭带至长沙市第八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程旭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5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程旭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程旭的身份,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程旭于2018年1月19日被查获的事实。

3、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程旭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情况。

4、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被告人程旭醉酒后驾车被查处的情况。

5、吹气检测单,证明程旭的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04毫克/100毫升。

6、查获视频光盘,证明程旭因酒驾被查获的情况。

7、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理化)字[2018]102号《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程旭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5毫克/100毫升。

8、被告人程旭的供述,其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旭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审查,程旭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程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晓晓

人民陪审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盛玉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