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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新畅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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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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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04刑初418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新畅,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岳麓区,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8]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新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新畅于2017年2月14日19时30分许,驾驶牌号为湘A×××××小型普通客车在长沙市岳麓区分局前地段由南往西左拐弯掉头行驶时,恰遇王果林带着其儿子被害人王某1在该地段西侧人行道由北往南步行,由于被告人曾新畅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在夜间道路无照明且视线不良的情况下驾车掉头时疏忽大意,未注意周边交通动态情况,未及时发现前方行人,致使其所驾车辆左前轮碰撞、碾压被害人王某1,造成被害人王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某1经法医鉴定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该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新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曾新畅在事故现场向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曾新畅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88000元,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曾新畅于2018年4月20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新畅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新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被告人曾新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新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曾新畅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新畅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新畅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经公诉机关委托评估调查,被告人曾新畅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新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艳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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