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隆回县三阁司镇某村刘某(身份证号码:4305241950051XXXXX),聋哑二级残疾,于2010年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2016年6月,刘某因病死亡。由于乡镇未及时发现、村未及时报告刘某死亡情况,从而将其救助供养资金继续发放至2017年第一季度。2017年3月在获悉刘某死亡信息后,从2017年4月开始停发了其救助供养金。
【调查与处理】
2017年8月,省市社会救助局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赴隆回县进行调查处理,责成三阁司镇人民政府追回了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发放给刘某的救助供养资金,三阁司镇社会事务办主任等相关责任人就此事进行了书面检讨。
【法律分析】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刘某2016年6月死亡后,应及时停发其救助供养资金,并按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其丧葬费。
【典型意义】
通过这一事件的调查处理,推动相关工作人员系统全面地学习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按相关政策、程序开展工作,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