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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某村金属门窗加工厂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刑事移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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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环保厅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某镇某村金属门窗加工厂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某镇某村某组,是一家加工生产金属门窗的单位,该单位金属门窗加工生产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对钢管切割开料、钻孔、压焊、电镀、晒干(烘干)、打包。在生产过程中有电镀废水产生,并通过PVC管外排至无名河中。益阳市环保局对某镇某村金属门窗加工厂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公安。

  【调查与处理】

  2017年5月18日,益阳市环保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益阳市环保局和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立即组织力量联合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电镀废水采样监测。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金属门窗,电镀车间电镀槽内正在对金属窗进行电镀铬作业,现场无废水处理设施,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通过铺设的PVC管外排至厂区北面的无名河中。废水中总铬排放浓度为3.28mg/L,总镍排放浓度为0.26mg/L,其中总铬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28倍。益阳市环保局当场对该厂负责人和电镀操作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17]47号)。

  【法律分析】

  (一)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经益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外排电镀废水采样监测,确认该厂外排废水为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查封电线生产线和扣押电镀化学药剂。益阳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以上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19日对该单位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益环查扣[2017]4号),对电镀生产线就地查封,并扣押电镀化学药剂及生产账本。2017年6月7日下达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益环解查扣[2017]1号)。目前该单位已将暗管和电镀生产设备拆除,并对电镀液进行了妥善处置。

  【典型意义】

  此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当初拟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水中重金属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移送。监测报告出来后,重金属排放浓度未超过排放标准三倍,构不成刑事移送的条件。办案人员迅速调整思路,因该单位偷排废水中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移送。该案有力地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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