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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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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1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城管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大庸桥菜市场门口有人违规摆摊卖水果、妨碍过往车辆通行,随后城管人员赶到现场执法,城管工作人员与侯某某发生冲突,双方进行撕扯和扭打。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大桥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赶到现场处警,城管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侯某某诉称被城管工作人员打伤。随后,民警在派出所对双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取证,制作笔录。认为永定区城管局工作人员与侯某某的争执,造成侯某轻微伤,不属于派出所立案范围。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及时组织调解,但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达成协议。7月22日上午,湖南经视《钟山说事》节目组记者以侯某亲属的身份对大桥派出所进行调查暗访。7月25日晚,《钟山说事》栏目在头条新闻调查中以《霸蛮、霸气、还是霸道?城管粗暴执法,路人劝解遭城管围殴》为题,播报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城管执法冲突事件中涉及大桥派出所不立案的内容,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高度关注。为回应公众关切,张家界市公安机关围绕行政执法行为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民警是否推诿、是否不作为问题在网络媒体上进行普法宣传,取得良好成效。

  【调查与处理】

  大桥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民警第一时间出警,并在现场开展初步调查。随后,民警在派出所对双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取证,制作笔录。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及时组织调解,但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及时告知了侯某某应到永定区城管局或者永定区纪检监察部门维权。涉警负面舆情发生后,为消除“7.25涉警舆情”的负面影响,积极为民警维权,张家界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了由督察支队牵头,法制支队、宣传科和市局法律顾问团两名律师参与的联合调查组,赴大桥派出所开展调查。7月27日,调查组听取了大桥派出所的情况汇报,调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对黄某某等相关民警提取了调查笔录,认真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召开了现场座谈会。联合调查组在全面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了调查报告,认为大桥派出所民警在此事件的处理上依法作为、处置得当,无执法过错。

  【法律分析】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案件,但该案涉及多个法律、行政法规调整的不同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复杂性。同时该案还引发了涉警舆情,在该案中,民警是否推诿、是否不作为?如何正确处理本案,需要析清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对永定区城管大队工作人员行为性质的定性

  本案中,要判断永定区城管大队工作人员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关键看其行为是否在职权范围内,公务人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职务行为。永定区城管大队工作人员按照单位的指派,对路边摊点进行清理整顿,其执法主体合法,行为属于其工作职责。其在履行职责当中与执法对象产生冲突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

  二、行政执法行为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对职务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如何处理,应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程序认定和处理,或者相对人起诉后由司法程序加以解决,而不应由行政机关通过外部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永定区城管局的行为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实施的,不能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也对此进行了确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也对当事人面对行政机关侵权行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了途经。永定区城管工作人员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杨某某、侯某某发生冲突,属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且伤害程度轻微,尚未构成犯罪。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城管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与杨某某、侯某某发生冲突,系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属于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只是在执行公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应当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程序解决。

  三、本案中法律适用问题及民警是否推诿、是否不作为?

  1.派出所接处警符合规定。本案中,大桥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民警第一时间出警,并在现场开展初步调查。随后,民警在派出所对双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取证,制作笔录。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及时组织调解,但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达成协议。派出所的接处警符合规定。大桥派出所民警组织调解未果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及时告知侯某某应到永定区城管局或者永定区纪检监察部门维权。民警依法作为,处置得当。

  2.大桥派出所不予立(受)案依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执法是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法律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是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大桥派出所在处理永定区城管工作人员与杨某某、侯某某案件中提前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采用了调解的方式,合理合法,民警无执法过错。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警舆情的事件频发、看似偶然,实则必然。该案能够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主要原因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职责定位不清楚,认为公安机关什么事情都应该管,从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每年接到大量无效警情可见一斑,浪费了大量的警力,这也是造成公安机关警力紧张的主要原因。结合案例适时对公众开展以案释法很有必要。在该案中,媒体通过断章取义的不实报道在第一时间就引发了媒体的炒作,但张家界市公安局在面对如此重大的舆情时,并未自乱阵脚,而是立即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他们深知,舆情发酵之时亦是舆情应对处置的最关键环节,通过资源的充分整合,对该事件的起始及处理情况进行了有效整合,并在红网张家界网站、张家界市公安局网等官方媒体发布《新闻通稿》。从接处警、不予立(受)案的依据、当事方依法维权途径、被暗访时教导员的答复言语主旨等四方面进行回复。如此专业且逻辑清晰的回复,使那些擅长造谣的媒体被得到有效的回击。

  谣言止于智者,在该案中,张家界市局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对大桥派出所作出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讨论,取得一致意见。二是广泛征询法律顾问团律师、全省公安法制部门专业人士的意见,做到心中有数。三是网上查找案例,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致人损害不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了内心确认。四是掌握了张家界市两级审判机关对类似案件的观点、判例,加深了对大桥派出所不立案合法性的认识。该案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对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升公安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警民沟通、警民互动、警媒合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携手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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