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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涉嫌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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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9日22时许,钟某某驾驶湘A51**7奥迪车在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腾飞转盘加油站路段冲破中心隔离栏,撞上正常行驶的号牌为湘KQ9**2的丰田车,致车辆受损。

  根据110指挥中心指令,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刘某某、协警刘某、颜某炜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随即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工作。因奥迪车驾驶员钟某某无法向交警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且满脸通红,疑似酒驾,民警遂要求其到警车上接受酒精测试。不料却遭到钟某某及同车人员的言语挑衅、百般阻拦并对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刘某某等人肆意殴打。经医院初步诊断,刘某某眉骨处被打肿,右小指骨折,协警刘某头部多处红肿,脸部多处抓伤。民警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钟某驾驶的车牌为湘A51**7的奥迪车未查到自2012年起的任何保险及年检记录,未处理的违法行为累计高达68条。

  【调查与处理】

  娄星公安分局大科派出所受理该案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受伤民警刘某某、协警刘某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经鉴定,两人均构成轻微伤)。该案经娄星公安分局全力侦办,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月25日经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柯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取保候审。3月7日,此案移送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该案已判决,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

  【法律分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为“公务”。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基本类型。责任形式为故意。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暴力袭警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案例。该案侵犯对象为公安民警及值勤人员,主要是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在本案中,钟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足以由刑法来惩治的程度。钟某某在醉酒的状态下与同车人员对民警实施了暴力抗拒执法,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其明知民警刘某某等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方法予以阻碍,致使民警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的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注意的是,所谓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是指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而不是单纯地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其中“暴力袭击”应是指狭义的暴力,即对人民警察的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

  【典型意义】

  民警执法规范是办好此类案件的重要基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在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文明规范,取得了围观群众的同情和作证。同时在处警过程中,协警颜某炜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将事件经过全程录像,固定了嫌疑人的违法证据,确保案件得到快速查处。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执勤工作是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情形。同时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妨害公务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将同步启动维权程序,第一时间调取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还原执法现场真实情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阻碍、妨害公安民警执法是对警察权威的公然挑战,更是对国家尊严和法律尊严的公然蔑视和挑衅。但少数人个人意识膨胀,公然挑战执法权威,侵犯了公众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以直接的方式妨害公务和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超出正常监督的范畴,是对法律权威、社会规则和公众安全感的极大伤害。“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运用法律手段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切勿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抗拒执法,触碰法律底线。执法面前要尊重,违法抗法要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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