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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S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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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6日下午,株洲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在株洲市天元区王家坪抓获GGS擅自使用无线电屏蔽器、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经审查认定其情节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被移交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株洲市经信委)进行处理。

  【调查与处理】

  8月5日—8月7日,株洲市经信委行政执法人员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调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GGS身份证复印件、株洲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资料,并对其进行了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经调查查明, GGS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于2017年7月26日,在株洲市天元区王家坪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无线电屏蔽器)(经核查,其使用的无线电台不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范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破坏了无线电台(站)管理秩序。GGS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7年9月25日,省经信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经信(无)罚决字[2017]3号),对GGS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贰千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GGS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无线电屏蔽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GGS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屏蔽器,属于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的行为。擅自设置无线电台一是违反了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二是其所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未经核准检测,极易产生杂散信号,可能对其他信号产生干扰,影响其他合法电台的正常工作。由此可见,该种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大,应受到严厉打击。无线电管理机构对GGS违法行为的查处不仅维护了正常的无线电管理秩序,而且起到了充分的教育、警示、惩戒作用,保障了辖区内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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