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株洲市某公司在修建移动数据中心过程中,认为该项目应属于工业生产厂房,无需履行人防义务,株洲市人防办为此来函请示。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省人防办回复移动数据中心不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应依法履行人防义务。
【法律分析】
对“工业生产厂房”的界定和理解,根据国家有关《三次产业划分界定》,在《关于如何界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中“工业生产厂房”范围的复函》(湘防办函﹝2013﹞16号)中已明确:工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门类,工业生产厂房即指上述门类产品的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用房。移动数据中心工程不属于上述“工业生产厂房”范围,需依法履行人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明确规定,通信枢纽属于重要经济目标,应当贯彻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因此,移动数据中心工程属于重要经济目标,其项目建设应当严格依法履行人防义务,按规定配套建设人防专业队工程。
【典型意义】
对全省普遍存在的无人值守的数据中心项目是否履行人防义务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