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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高新储能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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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统计局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4日,湖南省统计局对湖南某高新储能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检查中,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向该单位说明了统计执法检查的目的,要求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配合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听取情况介绍、进行现场询问、查看有关统计报表和原始依据。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上报的2016年度《财务状况》(B103-1表)报表中“工业总产值”指标数据,上报数比实际数多报186892千元。该单位对该检查结果没有异议,并确认检查结果属实,参与检查的各有关人员在检查资料上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调查与处理:

  根据案情,湖南省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以6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该单位统计法律意识淡薄,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统计法律法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二是该单位统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统计业务水平不高,对统计方法制度理解有偏差。三是该单位监督审核机制不完善,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政府统计部门要强化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统计调查单位依法统计意识,知悉统计数据造假的严重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大对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规范统计行为,准确把握统计方法制度。要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加大公开问责力度,对于各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的,都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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