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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隐患整改不到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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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安监局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1日,省安监局会同湘西州安监局、花垣县安监局对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锰渣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锰渣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未健全落实;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台账;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记录上均未发现问题;未组织应急演练;未开展浸润线监测、坝体位移监测;未按设计规范分层均匀堆排锰渣;2#副坝右坝肩被破坏等8条隐患。对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整改指令,责令限期于7月21日前整改到位,但8月24日省局会同湘西州、花垣县安监局进行复查时,发现仍有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未开展浸润线检测、坝体位移监测; 2#副坝右坝肩被破坏等3条隐患未整改。

  【调查与处理】

  2017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整改指令,责令限期于7月21日前整改到位。 8月24日省局会同湘西州、花垣县安监局进行复查时,发现仍有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未开展浸润线检测、坝体位移监测; 2#副坝右坝肩被破坏等3条隐患未整改。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经省安监局研究决定给予立案查处,依据程序规定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决定书。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给予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十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麻辉同志处二万元罚款。

  【法律分析】

  2017年9月11日,由省安监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处就湖南某矿山责任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条款是否适当组织召开集体讨论会,经集体讨论认为,湖南某矿山责任有限公司违反了以下规定: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017年4月21日,省安监局会同湘西州安监局、花垣县安监局对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锰渣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的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3、《尾矿库安全技术规 程》(AQ 2006-2005) 7.2.1规定“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坝面保护等。尾矿坝的位移监测可采用视准线法和前方交汇法;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洪水位监测和地下水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尾 矿 库 安 全 技 术 规 程》(AQ 2006-2005)6.3.13 规定“当坝坡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2017年4月21日,省安监局会同湘西州安监局、花垣县安监局对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锰渣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的未开展浸润线检测、坝体位移监测和2#副坝右坝肩被破坏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给予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10万元、法定代表人麻辉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典型意义】

  对这起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案例的查处,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经济处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化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本案查处追究安全生产违法企业的经济责任,能够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企业负责实施经济处罚,也是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对于全面制裁事故责任者、吸取事故教训、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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